工期停建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只要工期没有合同约定完工的,发包人就可以解除施工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今社会上,大部分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制定的,因此,建筑工程合同通常都会有关于停工索赔期限的详细约定。当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停工而遭受损失的,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请求,否则将可能失去索赔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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