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种:债务人为转让人。
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人转让债务后,新的债务人并不一定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可能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实际上就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
第二种:债权人为转让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则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但如果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因为无论债权人如何变更,债务人都需要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发生变更的,债务人只是变更了履行对象,对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债权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则债务人不清楚其履行债务的对象已经发生变更,债务人就有权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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