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需要准备的手续:
1、原车主(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原始购车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7、购置税完税证明
8、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9、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10、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买方需要准备的手续:
1、新车主身份证原件1张、复印件3张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3、限购地区还需准备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原件一张,复印件3张
4、如果买方是外地户口上当地牌照,另需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
5、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