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再犯是法定量刑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再犯毒品犯罪的,应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处一定刑罚的毒品犯罪的,构成而累犯,依法也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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