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种类有什么
(一)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
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2、共同委托
关于共同委托,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1、直接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2、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民法典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二、委托合同之报酬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1、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2、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时间,在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委托事务处理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但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给予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