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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不办理过户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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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不办理过户是可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房产,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取得所有权。然而,如果涉及遗嘱继承或遗赠,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申请过户登记。对于法定继承,需要继承人一致同意并提交相关文件。不动产登记由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即生效。

法律分析

一、继承的房产不办理过户是否可行?

继承的房产不办理过户是可行的。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房产的所有权从继承开始的时候就可以取得,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二、继承房产过户流程:

1、如果属于遗嘱继承或遗赠,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如果是属于法定继承,需要全部继承人达成一致,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结语

继承的房产不办理过户是可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房产,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即发生效力,无需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统一登记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因此,继承房产过户的流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向登记机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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