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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定罪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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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权利的行为,只有当伤害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并触犯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他人身体一定程度的损害。主体要件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违法行为可能触及刑事犯罪责任。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

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故意的伤害他人的身体,是属于对于他人人身权利的一种侵害,这不仅仅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不允许的行为,而且还有可能会触及刑事犯罪行为,比如说导致他人受到非常严重的伤害,肯定是需要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对他人身体健康权的侵犯,但自伤行为一般不被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损害社会利益并触犯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以是积极或消极的方式。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且已经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结果可以是破坏组织完整性或损害器官功能,严重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或死亡。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故意是故意伤害罪的表现形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行为,尤其是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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