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判决书中否认了已上诉案件付什么责任?
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官没有责任。
发回重审是原审案件有些问题没有查明,或者遗漏一些问题,是法律程序。这是为了防止判决不公正的救济途径,或者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不会对原一审法官有影响。
一审程序: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自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4、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官判错了案子责任如何追究
法官判错责任追究规则如下:
1、法官判决案件是否成立,应当由法律文书确定,如发回重审、上级法院受理后改判等;
2、法官判决错误,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由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而不是由法官承担。案件造成的损失由重新判决后的责任人承担;
3、判断错误的法官有枉法判决等违法犯罪行为,其责任是渎职责任,而不是案件中的直接损失责任;
4、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明知自己是无罪的人,被起诉,明知自己是有罪的人,故意掩盖自己不被起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二审推翻一审结果一审法官会被追责吗
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法官是否会被追责、追究多大责任,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如果一审法官完全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思维做出判决,并无任何主观过错,只是由于某些客观因素作出了错误判决。比如一审时证据不足,到了二审时出现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依照新的证据依法改判。这种情况下一审法官不具有任何过错,是不会被追责的。
如果一审法官主观上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影响他做出错误判决,只是因为自身业务水平不够,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做出了错误判断,因而作出了错误判决。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后,一审法官虽然不会被明里追责,但会影响他年终的绩效考核。
如果一审法官有所偏私,故意昧着良心作出错误判决,比如存在没有依法回避、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违法事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后,有关单位当然会对其追责,轻则由法院内部进行处分、重则由纪委介入调查、甚至检察院依法追究其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当然,有时候一审判决出现错误也在所难免,如果非要要求一审法院绝不能错,那作为纠错程序的二审法院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