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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兼职为空壳公司代领增值税发票发票,会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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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做过一个案件,被告人系一名财务人员,除了本职工作以外,还在外面做兼职为不同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盘,最后被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事情经过是,被告人甲和被告人乙合谋在某地注册成立空壳公司,指使一名会计兼职,为其二人在税务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盘。甲乙二人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并将虚开的发票做账和报税。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二人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该财务人员具备财务知识,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甲和乙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货物购销和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通过自己会计的身份领取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甲乙二人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行为较甲乙二人的行为危害性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合法手段谋生才是正道。本

案中,该会计人员本来有大好前途,却因贪婪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失去自由。希望本案能给大家带来警示,要抵挡住诱惑,不要贪婪,否则因小失大导致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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