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882/2004规章
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
摘要:882/2004是关于监控和执行关于饲料、食品和动物健康和福利法的控制措施。提出官方监控的两项基本任务,即预防、消除或减少通过直接方式或通过环境渠道等间接方式对人类与动物造成的安全风险;严格食品和饲料标识管理,保证食品与饲料贸易的公正,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一部分)。欧盟官方监管工作的核心是检查成员国或欧盟以外的出口国是否正确履行了欧盟食品与饲料法,动物健康与福利条例所要求的职责。本法规设定了必须采取的一般措施和必须采取的方法。由负责监控和执行饲料、食品法的主管机构来组织和开展官方控制(第二、三、四、五部分)。同时,本法规也为欧盟委员会评估官方控制的有效性提供了法律基础(第六、七部分)。
882/2004的主要要点包括:
·关于官方控制措施的一般原则
·关于主管机构的要求
·关于官方实验室的取样和检测
·对从欧盟外进口到欧盟的饲料和食品的官方控制(也就是第三国)
·官方控制财务支持
·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的官方帮助和合作
·国家监控计划和年度报告
·成员国和第三国的欧盟监控
882/2004的大部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官方财务控制(第27和2)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外,关于国家监控计划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 目的,范围和定义
第1条 目的和范围
- 本规章制定进行官方控制的统一法规。履行本规章的法规旨在:
- 预防、消除直接或由于环境影响而带来对人或动物的风险,或将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 保证饲料和食品贸易的公平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包括提供明确的饲料和食品的标签以及消费者需要的其他形式的信息。
- 本规章不适用于普通的农产品市场管理部门的官方控制。
不适用于零售业
第二部分 各成员国的官方控制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3条 对于官方控制组织的总要求
- 各成员国必须确保官方控制的规律性,以风险分析为基础,频率合适,以便达到本规章的要求:
- 对影响食品或饲料的安全性,动物健康或福利,与动物、饲料或食品、饲料或食品业、食品或饲料的用途、或者对任何加工、原料、半成品、行动或操作过程相关的的风险进行识别。
- 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以往的记录是否符合饲料或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要求。
- 已进行的自我检查的可信度。
- 任何有关不符合项的信息。
- 除非有必要,例如进行评审,官方控制应该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
- 在饲料或食品、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分销的不同阶段都应进行官方控制。官方控制应该包括对饲料和食品业、饲料与食品的使用、保存的监控及任何加工过程、材料、物质、行动或操作过程(包括饲料或食品的运输)、活动物的监控,达到本规章的要求。
- 官方控制应该以同等的标准作用于欧盟国家出口、欧盟国家内部市场的销售、从第三国向附件I中国家的传入。
- 各成员国应该尽力保证意图销售给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必须与意图销售给本国的产品采取同样等效的监控。
- 目的地成员国的主管部门要依据饲料与食品法对饲料与食品进行无差别检查。特别是官方控制的组织工作的检查,各成员国要向货物出口成员国的供方生产者询问货物抵达日期。
- 如果在收货地的检查进行过程中或在储藏、运输过程中,发现成员国有不符合项,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包括要求出口国重新发货。
第二章 主管部门
第4条 主管部门的指派与可操作标准
- 各成员国应该指派主管部门负责本规章的官方控制工作:
- 主管部门应确保:
- 关于活动物、饲料与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饲料的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官方控制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 实施官方控制的工作人员无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
- 有足够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资深的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来确保官方控制工作的有效实施。
- 有保存完好的工具和设备确保工作人员有效的实施监控工作。
- 有保证官方控制和采用本规章所列方法的法律保障。
- 有意外事故处理方案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应用。
- 其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能服从任何依据本规章所进行的检查并能协助主管部门完成监管任务。
- 当某成员国把监控职能授权于非主管部门,特别是地区或地方主管部门时,必须确保所有主管部门高效协作,包括环境与健康保护方面。
- 主管部门应该确保任何级别的官方控制公平性、高质量和一致性。第2段中所列标准必须在监控过程中严格遵守。
- 当一个主管部门不止一个单位有能力实施监管工作时,不同单位的工作效能与工作效率要相互协调、协作。
- 主管部门应该执行内部评审或外部评审。应该就其结论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实现本规章的目标。评审工作应进行的详细审查,采取透明的方式。
- 本条款具体的执行规定将通过第62(3)条中的程序采用。
第5条 具体官方控制工作的委派
- 根据第2段到第4段的内容,主管部门可以把相关的具体官方控制工作委派给一个或多个控制机构来完成。
根据第62(3)条制定的程序,制定可委派工作及不可委派工作的清单。
但是,第条中涉及的行为不能进行委派。
- 仅在下列条件下,主管部门才能把监控工作委派给特定的控制机构:
- 对于控制机构可以开展哪些工作,在哪些条件下可以开展监控工作要有确切的描述。
- 有证据证明控制机构:
- 有完成委派工作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设备和基础建设。
- 有足够数量的有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 完成委派工作时公正,不损害利益。
- 控制机构是根据欧洲标准EN 45004“不同类型机构实施检查的一般操作标准”和/或其他标准运作和委派的。
- 各实验室根据第12(2)条的标准操作。
- 控制机构定期或根据要求将监控的结果报至主管部门。如果监控结果发现存在不符合项或疑似不符合项,控制机构必须立即通知主管部门。
- 控制机构和主管部门之间应高度协调。
需要时,将具体监控工作向外委派的主管部门应对控制机构进行评审或检查。如果评审或检查结果表明控制机构没有正确开展所委派的工作,主管部门应撤消委任。如果控制机构没有采取合适、及时的补救行动,应立即撤消委任。- 所有打算将具体监控工作委派给控制机构的成员国必须通知委员会。该通知必须包括以下细节:
- 将工作向外委托的主管部门
- 委托的工作
- 受委托的控制机构
第6条 执行官方控制的工作人员
主管部门必须确保其工作人员从事监控时:
- 就其能力范围内接受相关的适合的岗位培训,从而使他们能有能力履行职责,以始终一致的方式开展监控工作。该培训必须包括附件Ⅱ第I章的相关内容。
- 不断更新其能力范围,根据需要接受定期额外培训。
- 具备多学科协作的能力。
第7条 公开与保密
- 主管部门要确保其工作尽可能公开化。为实现此目标,相关信息应该及时公布于众。
总体来讲,公众应对以下情况具有知情权:
- 关于主管部门监控行为和监控行为的实际效力。
- 有关(EC)No 178/2002规章第10条的信息。
主管部门应采取手段确保其工作人员不泄露在其执行监管任务时获得的信息,因该信息是在审查过程中高度保密的。对此类信息的保密不包括第1(b)段中涉及到的应由主管部门进行传播的信息。该规定不影响1995年10月24日颁布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5/46/EC号指令提到的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 保密信息特别包括:
—初步调查和最近的法律行动
—个人信息
—2001年5月30日颁布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No 1049/2001规章有关对公众保密的文件信息。
—由国家和欧共体委员会立法机构保管的关于部分特殊机密、审议机密、国际关系和国家防御的信息。
第8条 控制与验证程序
- 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官方控制。这些程序应该包括供工作人员执行官方控制的信息及说明,特别是附件Ⅱ第II章的内容。
- 各成员国应该确保他们制定有适当的法律程序来保证其工作人员能获得由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掌握的相关文件,从而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 主管部门应该有合理的程序
- 验证官方控制的有效性;
- 来确保采取适时的纠偏行动,确保第1段中提到的文件能得到适时的更新。
- 欧盟委员会可以根据第62(2)条中的程序给官方控制的建立制定指导方针。
指导方针可以包括以下关于官方控制的建议:
- HACCP原理的执行;
- 建立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依照饲料与食品法从业的管理系统;
- 饲料与食品的微生物、物理、化学安全问题。
第9条 报告
- 主管部门应当起草有关官方控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 相关报告应包括官方控制的目的,所采用的控制方法,官方控制的结果以及生产者所采取的行动。
- 主管部门应当给相关生产者提供第2段所指报告的复印件,起码在出现不符合项时。
第10条 控制的行为、方法和技术
- 总的来说,开展官方控制工作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如监控、监督、验证、评审、检查、取样和分析。
- 对饲料与食品的官方控制应该包括以下的行动:
- 对于任何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采用的控制体系与控制结果的考察。
- 对于以下各点的检查:
(i)初级生产者的生产设备,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的环境、经营场所、办公室、设备、装置、机械、运输以及所生产的饲料和食品。(ii)原材料、配料、加工助剂以及其他制备、生产饲料与食品时使用的产品。(iii)半成品(iv)其他会与食品接触的材料与物品(v)清洁与保持产品、加工过程以及杀虫剂(vi)标签、介绍和广告
- 饲料与食品业的卫生情况的检查
- 良好操作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养殖规范和HACCP的评估程序要考虑根据欧盟立法机构制定的方针。
- 对与评估遵循饲料与食品法与否相关的书面材料和其他记录的检查。
- 对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访问。
- 饲料与食品业对于计量用具记录的解读。
- 使用主管部门自己的工具开展控制工作,对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采用的方法进行验证。
(i) 其他行为也要确保符合本规章规定。
第三章 取样与分析
第11条 取样与分析的方法
- 官方控制采用的取样与分析方法要符合相关的欧盟规定要求,或
- 如果没有相关规定,依据国际上认可的法规或草案,例如欧共体委员会标准(CEN)或其他国家立法机构承认的规定。
- 如果以上都不存在,采用合适的或依据科学的草案加以改进的方法。
- 若不采用第1段的方法,可以依据国际公认的草案在某一实验室对分析方法进行验证。
- 分析方法应该具有附件Ⅲ的标准中所描述的特点。
- 依据第62(3)条可以执行下列方法:
- 取样与分析方法,包括出现争议时使用的证实或基准方法;
- 第(a)条中所提方法的执行标准、分析参数,不确定度以及方法确认程序;
- 对于结论阐述的规定。
- 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合理的规程以确保那些将产品送检进行分析并希望得到专家意见的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的权益,当遭遇突发事件时能够做出及时的处理。
- 一般情况下,除非样品是极易腐烂的产品或培养基数量极少,应确保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能得到足够的样品数量从而能得到专家的意见。
- 为了确保样品的合法性和分析的有效性,样品必须经过处理并贴标签。
第12条 官方实验室
- 主管部门应该指定实验室在控制的过程中分析样品。
- 主管部门指定的官方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欧洲标准:
- 关于测试与校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EN ISO/IEC17025;
- 评估测试实验室的总体要求EN 45002;
- 校对与测试实验室委派系统总要求EN 45003;
以及其他依照饲料与食品法制定的不同测试方法标准
- 第2段对于测试实验室的委派与评估可以进行个别测试和群体测试。
- 当第2段中的条件不能实现时,主管部门可以撤消委派(第1段)。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
第13条 饲料与食品意外事件的处理计划
主要涉及召回
- 关于事故处理计划参照(EC)No 178/2002规章第55条执行。各成员国应该起草可操作的意外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执行标准以便当饲料与食品方面发生严重危害人类、动物、环境的意外事故时能及时解决问题。
- 这些突发事件的解决计划应详细说明:
- 相关管理部门;
- 相关管理部门的权限与责任;
- 不同部分之间交换信息的方法与途径。
- 各成员国应该根据各机构的组织情况及各自不同的经验(包括仿真演习的经验)对意外事件处理计划进行反复审查。
- 根据第62(3)条需要时可以采用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应建立统一的意外事件计划规定,确保该办法与(EC)No 178/2002规章第55条突发事件一般处理办法相一致。这些办法都应该指明在建立与实施意外事故计划的过程中股东的作用。
第五章 对来自第三国的饲料和食品的官方控制
第14条 动物源性饲料与食品的官方控制
- 本规章不应影响97/78/EC指令规定对动物源性饲料与食品进行兽医检查的要求。但是,根据97/78/EC指令接受委派的主管部门应开展官方控制,对是否遵守该指令中未涉及到的饲料与食品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本规章第六部分第二章中相关的规定,进行验证。
- 本规章第18到25条的一般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所有饲料和食品进行的官方控制,包括动物源性饲料和食品。
- 满意的商品检查结果应该是:
- 符合(EC)No 2913/92规章第4(16)条中(b)到(f)项中的海关规定。
- 如符合(EC)No 2913/92规章中第4(15)(b)条规定,在保税区或保税仓库中处理,既不应该影响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在自由流通过程中确保遵守饲料与食品法的义务,也不应该影响在饲料与食品方面进一步的控制工作。
第17条 进口与预先通知
- 为建立第15(5)条中的官方控制系统,各成员国应该:
- 在其本国内指定特定的入口,该入口应具有相应的对不同的饲料与食品进行控制的设备。
- 要求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有责任提前通告其运送货物的到达时间与属性。
对于其他非动物源性饲料成员国可以制定相同的规定。
2. 每个成员国应该告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其根据上述第一段所采取的措施。这样他们在设计本国措施的时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冲突。
第18条 对可疑货物采取的措施
在怀疑存在不符合项、货物身份或交货地点有疑点,或运货清单和经签证的担保书不相符时,主管部门应该进行官方控制,澄清或消除嫌疑和疑点。主管部门可以官方扣留相应的托运货物,直至官方控制给出结论。
第19 条 对来自第三国的饲料和食品进行官方控制后的行动
1.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违反饲料和食品法的来自第三国的货物,听取对该货物负责的饲料或食品业生产者的意见,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命令销毁这些饲料和食品,或根据第20条进行特殊处理,或根据第21条退运离开欧盟领域以及其他措施,如将该饲料和食品用于其他目的。
(b) 如果饲料或食品已经投放市场,必要时在采取以上措施以前应监督或命令其召回或退货。
(c) 验证在执行以上 (a)和 (b) 措施期间或执行以前,饲料和食品没有直接或因为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对人或动物的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2. 若:
(a) 在根据第14和15条进行官方控制时,发现托运的货物对人和动物有害或不安全时,主管部门应该把有问题的货物交付于官方扣留,等待销毁或采取其他适当的保护人类和动物健康的必要措施。
(b) 对根据第15(5)条已经采取了级别更高的官方控制的非动物源性饲料与食品不再进行官方控制,也不归于第17条的具体要求所属的范畴。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命令其召回产品并予以官方扣留,随后根据第21条进行销毁或退运。
- 当不允许饲料或食品进入时,主管部门应根据(EC)No 178/2002规章第50(3)条的规定,将其有关决议和相关产品的识别信息,以及货物的最终目的地等信息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
4.关于运输的决议应依据第(3)条所提出的上诉权利。
第20条 特殊处理
- 第19条中提到的特殊处理应包括:
- 使饲料与食品符合欧盟法案的要求的处理或加工,或符合第三国退运的要求,其中包括净化工作,但不包括稀释。
- 不以动物或人消费为目的的其他适当的加工方式。
- 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企业进行的特殊处理要在其控制下或其他成员国控制下进行,必须符合第62(3)条规程提出的要求。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21条 货物的退运
- 主管部门只能在如下情况下允许货物退运:
- 对货物负责的饲料或食品业生产者同意退运至目的地。
- 饲料与食品业生产者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了主管部门原产地第三国或目的地第三国,如果二者不同,则应告知原因,以及禁止相关饲料或食品在欧盟投放市场的情况。
- 当目的地第三国不是原产地第三国时,目的地第三国的主管部门应向主管部门通告其关于接受货物的准备情况。
- 若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申请追加专家意见的时间期限,并且官方控制并未予以排除,那么作为一般规定,除非已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从主管部门决定退运起60天内完成退运。如果60天期满,仍未退运,除非有合理解释,否则托管货物应予以销毁。
- 如果货物尚未决定退运或确定拒收理由,主管部门应把货物交付于官方扣留。
4. 根据欧共体(EC)No 178/2002规章第50(3) 条规定的程序,主管部门应向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国家进行通报并将决定通报至海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四部分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以确保不会将拒收的货物再次引进欧盟。
第23条 对第三国出口前检验的认可
1.第三国在向欧盟出口前对饲料和食品进行的检验是对出口产品是否满足第62(3) 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验证,相应的认可只适用于原产于第三国的饲料和食品的一种或多种相关产品。
2.获得此认可后,对进口饲料或食品的控制频率可以相应减少,但成员国必须按照第1段提到的认可对进口饲料和食品进行官方控制,确保由第三国的出口前检验的有效性。
3.只有当第三国具有以下资格时,方可获得第1段所述的认可:
(a)通过了欧盟评审表示第三国出口至欧盟的饲料和粮食达到欧盟的要求或同等要求。
(b)第三国发货前进行的监管及时而有效,可替换或减少欧盟法律所规定的相关记录、确认和物理检查。
4.第1段所述的认可应指明第三国负责出口前检查的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指派的控制机构。当满足第5条中的标准要求或同等要求时,此指派方获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