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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协议(DOC格式)

来源:欧得旅游网

 

 

合作协议

 

 

甲方:呼和浩特市鑫海圣都康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馆

乙方:高天河(为代表)郭江、张志刚、王海燕、张晓忠

签署地:呼和浩特

经甲乙双方平等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 合作期限:

           日至           日止,合约到期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约。

二、合作方式:

1、甲方以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的呼和浩特市鑫海圣都康体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营业面积约16000平方米)的资产所有权为合作标的,并享有此协议规定下的利润分配权。

  1. 乙方以个人抵偿金壹拾万元方式参与合作并出任公馆执行总经理,在甲方的监督下全面负责公馆的日常经营与管理,24小时在店不关手机保持通讯畅通,第一时间处理紧急事务,并享有此协议规定下的利润分成权。

三、合作金额:

1、签约之日乙方须打入甲方帐户十万元(以入帐日期为准),方可进场行使经营管理权。

2、乙方须保证甲方营业场所每月营业收入不低于壹佰伍拾万元基数(小写:1500000元),或保证公馆不亏损。

四、利润分成及亏损承担方式:

1、利润分成以收益同享,风险共担的方式进行,核算基数以公馆实现的净利润为准。

2、利润分成方式:以实现扭亏点为基数或每月现金收入壹佰伍拾万。20万元以内(20万)部分,甲方按80%获取收益,乙方按20%获取收益;超出20万部分,甲方按70%获取收益,乙方按30%获取收益。超出50万部分甲方,乙方各按50%获取收益。

  1. 亏损分担方式:以实现扭亏点为基数,净利润亏损20万元以内(含20万)部分,甲方按70%分担亏损,乙方按3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抵偿甲方;超出20万部分,甲方按80%分担亏损,乙方按2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抵偿甲方。
  2. 甲方已发出的招待卡不能算成营业额,也不能作为成本核算,以后属于公馆的招待算入成本,按比例分摊,公馆以外的招待各方自付。

五,试运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试运行期限为三个月(自签约之日起),试运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公馆每月现金收入为150万元或保证公馆不亏损,否则该合作协议自动失效。

六、利润分成及亏损承担结算:

利润或亏损按月核算,结算以三个月为一周期以现金方式兑现或补足。

七、管理工资:

乙方承包人员管理工资如下:

执行董事8000元、负责公馆高层人员的监管执行与各项资产的审核。

执行总经理高天河12000元、负责公馆行政管理、营销运营。

服务总监郭江8000元、负责公馆整体服务管理包括技师部、市场部。

财务总监王海燕5000、负责公馆整体财务运营执行工作。

督察总监张晓忠5000元负责公馆整体卫生、服务、纪律督查。

以上人员工资从当月成本费用中列支,每月发放个人工资的%70。剩余%30待每结算周期,若不亏损,再予兑现;若当期发生亏损,可以折抵乙方分成。

八、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公馆所属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和保养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1. 对公馆的日常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并对乙方的工作给予指导。
  2. 定期按比例向乙方分配分取的利润,向乙方收取按比例承担的 应补足的亏损。
  3. 若乙方未能实现营业收入150/月或公馆盈利、违反甲方规定或公馆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该合作协议。
  4. 派员出任公馆财务负责人全权负责管理公馆财务工作。
  5. 负责公馆对外事务的管理好协调。
  6. 董事长拥有公馆最终决策权。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以及权度。保证财务人员稳定,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劝退或开出公馆任何管理人员。

  1. 全面负责公馆的日常运营管理、成本控制,保全公馆资产的完好无损,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可泄露公馆商业机密。
  2. 自承包之日起所有人员的聘用由承包人员组阁,享有任免权。(除财务外)
  3. 按期向甲方支付运营抵偿金,若有亏损应按期弥补。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按甲方规定及有关法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经董事同意、承保团体开会决定。可以对现有公馆人员除财务外的合理调整权。
  5. 根据公馆运营状况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可以调整岗位工资幅度,并对现存制度加以完善、增添机制的权利。
  6. 享有公馆各项优惠活动的决定权(超过10000元以上预算,需经董事长同意)
  7. 乙方中止该协议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接受离任审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并保证离职后公馆平稳过度运营。

十、其他事宜:

其他事宜另立细则约定。

十一、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定诉讼程序解决。

十二、生效: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OO八年        日于赛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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