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甲方:呼和浩特市鑫海圣都康体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馆”)
乙方:高天河(为代表)郭江、张志刚、王海燕、张晓忠
签署地:呼和浩特
经甲乙双方平等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约到期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约。
二、合作方式:
1、甲方以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的呼和浩特市鑫海圣都康体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营业面积约16000平方米)的资产所有权为合作标的,并享有此协议规定下的利润分配权。
三、合作金额:
1、签约之日乙方须打入甲方帐户十万元(以入帐日期为准),方可进场行使经营管理权。
2、乙方须保证甲方营业场所每月营业收入不低于壹佰伍拾万元基数(小写:1500000元),或保证公馆不亏损。
四、利润分成及亏损承担方式:
1、利润分成以“收益同享,风险共担”的方式进行,核算基数以公馆实现的净利润为准。
2、利润分成方式:以实现扭亏点为基数或每月现金收入壹佰伍拾万。20万元以内(20万)部分,甲方按80%获取收益,乙方按20%获取收益;超出20万部分,甲方按70%获取收益,乙方按30%获取收益。超出50万部分甲方,乙方各按50%获取收益。
五,试运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试运行期限为三个月(自签约之日起),试运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公馆每月现金收入为150万元或保证公馆不亏损,否则该合作协议自动失效。
六、利润分成及亏损承担结算:
利润或亏损按月核算,结算以三个月为一周期以现金方式兑现或补足。
七、管理工资:
乙方承包人员管理工资如下:
执行董事8000元、负责公馆高层人员的监管执行与各项资产的审核。
执行总经理高天河12000元、负责公馆行政管理、营销运营。
服务总监郭江8000元、负责公馆整体服务管理包括技师部、市场部。
财务总监王海燕5000、负责公馆整体财务运营执行工作。
督察总监张晓忠5000元负责公馆整体卫生、服务、纪律督查。
以上人员工资从当月成本费用中列支,每月发放个人工资的%70。剩余%30待每结算周期,若不亏损,再予兑现;若当期发生亏损,可以折抵乙方分成。
八、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公馆所属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和保养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以及权度。保证财务人员稳定,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劝退或开出公馆任何管理人员。
十、其他事宜:
其他事宜另立细则约定。
十一、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定诉讼程序解决。
十二、生效: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二OO八年 月 日于赛罕区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