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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财物后是否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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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抢劫罪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按照抢到财物与否或结果加重来区分既遂与未遂。

法律分析

是否既遂需要依据抢劫者的行为是否满足全部构成要件:

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抢劫者是否具有抢劫罪的直接故意。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抢劫者是否有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3、从本罪的侵犯客体来看,抢劫者是否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侵财产权利。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抢劫罪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区分: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已非法占有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的为未遂。抢劫罪是一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无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即视为既遂。抢劫罪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根据不同情况,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到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对于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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