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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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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依法对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五百五十三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发现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机关或者人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第五百五十五条人民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第五百五十六条人民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机关,并且告知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第五百五十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机关,并且告知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第五百六十条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协商同级机关处理。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可以向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机关及时向人民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第五百六十一条对于由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人民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第五百六十二条对于机关认为人民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复议的,人民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机关。对于机关不接受人民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的,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机关。第五百六十三条人民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第十章内容较多,其它内容请查询百度百科

法律客观: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一条人民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人民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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