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一家公司取消了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止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他合并成员企业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止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
法律分析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财务人员向公司咨询,该公司取消了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而尚未弥补的累积亏损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
①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止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他合并成员企业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②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止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③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④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拓展延伸
企业集团所得税合并申报是指将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所得税纳税情况合并申报,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税务管理效率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在合并申报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对亏损进行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形成的亏损,应当按照比例进行分摊。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1. 发生内部交易,且该内部交易价格(或利润率)符合交易原则的,其亏损额应当由集团内各参与方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2. 不符合交易原则的,其亏损额应当由集团内控制方进行分摊。
3. 集团内各参与方按照比例分摊的亏损额,应当填写在《企业集团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其他项目”栏次。
4. 集团内各参与方应分摊的亏损额计算公式如下:
集团内各参与方应分摊的亏损额 = 集团内各参与方发生内部交易形成的亏损总额 × 各参与方在集团内的控制比例
5. 对于无法计算集团内各参与方控制比例的,应当填写为“0”。
综上所述,企业集团所得税合并申报中亏损处理方法及分配规则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公开。
结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止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他合并成员企业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止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七十五条 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计算。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