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况下,房屋权仍属于原房主,拆迁补偿应归原房主;已签合同可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未签合同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在不动产买卖中,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无法取得物权,拆迁补偿归属存在争议,需结合法律规则维护买受人利益。
法律分析
1、房屋的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权人仍为原房主,则原房主为被拆迁人,房屋的拆迁补偿属于原房主的。
2、如果已签订合同则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3、没有签合同则要根据实际情况。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可见,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实际占有了房屋,只要没有进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不动产买卖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即使买受人实际占有了该不动产,买受人也不能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在买受人占有房屋期间,如果该房屋被拆迁,那么谁有权利得到拆迁补偿利益?实践中做法不一,绝大多数开发商都给房屋产权登记人,我们分析的是谁有权利获得补偿利益,一般人都认为出卖人有权利获得补偿利益,如果这样的话,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出卖人已经全额得到了卖房款,又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占有,如果开发商给的拆迁补偿利益高于卖房款,出卖人又反悔不卖房子了,将得到的房款退给买受人,然后想要补偿利益,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法律支持出卖人也是不公平的。要想支持买受人利益,仅有法律原则不行,必须要结合法律规则。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房屋的权以登记为准,未办理登记的房屋权仍属于原房主,因此拆迁补偿应归原房主所有。已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损失赔偿。若未签订合同,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房屋买卖中,只有进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不动产买卖中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买受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即使实际占有该不动产,也不能取得物权。在买受人占有期间,如果房屋被拆迁,谁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利益存在争议。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将补偿利益给予房屋产权登记人,但这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因此,支持买受人利益需要结合法律规则,仅有法律原则是不够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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