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法律分析
拆迁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规和当地的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三、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常见计算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三)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四)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五)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六)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
结语
拆迁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拆迁人应在选房或看房通知单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拆迁实践中,拆迁人通常会多次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要求其挑选房屋并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不满意而放弃,则他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因此,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选房或看房期限以及选房或看房通知单的发出和选房或看房结果的确定方式,同时应审查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避免因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07-18)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07-18)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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