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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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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 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市直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各处室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市直机关各处室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 职守。

第五条 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 度考核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基层单位和群众到市直机关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 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 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 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市直机关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的职能状况,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承诺的办事程序力求科学、合理、简 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增强宗旨意识,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并遵循工作程序办事。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坚持廉洁自律,不推诿扯皮,不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条 每半年要对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 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市直机关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具体时限要求,由各单位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 规定时限。

第三条 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四条 涉及经费、编制、土地、案件处理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依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制度中有时限规定的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办结。

第六条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派出首席代表,实行首席代表制。

第七条 对各地报送的请示性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办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 ab岗制

第一条 市直机关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除特殊岗位,其余岗位均实行ab岗工作制,ab岗设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条 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由顶岗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顶岗人员(b角)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五条 b岗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单位或部门安排,以便在a岗人员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第六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胜任a岗工作。

第七条 ab岗工作人员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第36页共36 页

第八条 对ab岗工作人员因违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当事人到市直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不完全具备条件而暂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当事人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应当及时给予办结;如补办的材料或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 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 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第二条 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处室负责人汇报,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处室负责 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 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市直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耽误基层群众办事、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责任。第二 条不履行职责是指拖延、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规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市直单位及其直属机构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直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理、办理对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予以反馈。岗位责任制

一、 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 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机关内设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

二、 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 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 权责一到、奖惩分明;

(三) 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四) 责任到人、便 操作。

三、 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 领导岗位职责;

(三) 内设处(科)室的具体职责;

(四) 每个岗位职责;

(五) 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如按年度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就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主要领导岗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四、 除 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国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首问责任制

一、 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该单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事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二、 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 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素养。

三、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 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 ,但属 本处(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资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 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科)室,经办处(科)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处其经办处(科)室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三) 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 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

(四) 属 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四、 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性告知制

一、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闪性告知其所 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二、 具有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权的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和所需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并印成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经办人有责任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回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

三、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 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人,不可以一推了之。

五、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书面材料应存档备查。

六、 机关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南瓜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二) 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全部内容的;

(四)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五) 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限时办结制

一、 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单位依据 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二、 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办结时限,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并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三、 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四、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 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定报备制

一、 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办理的,应衽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 否定报务的适用情形:

(一) 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应办理的;

(二) 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偬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

(三) 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三、 否定报务的程序:

(一) 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就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经办人意见、经办处(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

(二) 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处(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 单位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就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四、 否定报务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短短管理服务相对人。五 、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六、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超越权限随意行使否定权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服务承诺制

一、 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 简化办事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应力求科学、合理、简便,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

(二) 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对审批流 转签批时间应作出明确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短。

(三) 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

(四) 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工作作风、监督、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三、 对本机关单位的服务承诺事项,应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上墙上网、触摸屏、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晓。

四、 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簿,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同岗替代制

一、 同岗替代制是?机关_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 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 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出现脱岗现象,防止“窗口”单位发生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等问题。岗位工作人员回到工作岗位时,顶岗人员及时将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告知。

三、 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 机关单位领导班子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_副责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领导职责。

五、 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

六、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失职追究制

一、 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 失职的种类和情形按照《关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三、 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 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 党政领导干部 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 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 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攀枝花 市第四人民医院关 转发《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院属各科室:为进一步强化勤政廉政、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积极推进医院效能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特转发本制度,请认真学习。 。效能建设相关制度。二○一二年六月五日主题词:转发效能建设通知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 年6月5日印1 :效能建设相关制度

一、 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 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 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2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 承办人不在 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 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3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4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社会公布。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 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5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 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 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6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 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 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 对 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 属 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 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 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 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7

(二) 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 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 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 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 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 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 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 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 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8职:

(一) 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 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 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 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 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 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 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 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 其他违反首问负责 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 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 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 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9

(三)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 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 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追究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一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监察机关实施;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 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监察机关的行政责任,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10

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 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有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 服务双岗制服务双岗制,是指对_一工作事项至少有两个人负责,分别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对_一需办事项,第

一、 第二责任人都必须了解掌握需办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办理程序、完成时限。当第一责任人因其他公务而不能提供服务时,须提前将有关未办事项移交给第二责任人,第二责任应立即承接下来,继续做好工作。

五、 去向留言制去向留言制,是指在上班时间内 ,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办公室,除遵守有关请假制度外,还应在本办公室留言,将事由、去向及所需时间登记清楚,回来后及时消除留言内容。

六、 挂牌上岗制挂牌上岗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凡进入所11在科室必须挂牌,便 来办事的人员查找方便,工作牌的内纳包括照片、姓名、职务等内容。

七、 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各科室办理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程序和时限的制度.

第二条 承办人员对办理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的程序 和时限。

第三条 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简单事项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程序和时限作详细说明。

第四条 承办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麻烦,多跑冤枉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的,根据《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处理。

第五条 服务态度承诺和违诺处罚。仪表形象、服务形象上做到文明礼貌、举止端庄,使用文明用语,对前来办事人员实行“首问制”,做到应办的事积极办,职责内的事及时办,职责外的事联系办。违反承诺的,根据《攀枝花市第12四人民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方案处理。岗位责任制

一、 “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岗位责任,完成工作任务的一项制度。

二、 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

1、 保证岗位工作时间,严 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2、 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

3、 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快捷高效,严禁擅离工作岗位、聊天、玩游戏(含网上聊天、游戏)或办私事;

4、 文明优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实行接待“三声制”,严禁吃拿卡要;

5、 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调动、服从大局。对违反本制度者,除对照《五条禁令及违令处理办法》给予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戒免谈话、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津贴、取消评优评奖资格、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辞退等处理,对 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等组织纪律,影响大局,影响工作,影响本部门形象的,属领导干部的,按一般工作人员使用,属一般工作人员的,做待岗处理。首 接责任制

一、 “首接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我单位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首接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释、或交主办人员办理的一项制度。

二、 首接人要热情接待、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 首接人的责任:

1、 属 接接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 属 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接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

3、 属 本单位职责范围之外的,首接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4、 属 电话咨询的 ,首接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5、 属 举报或投诉的,首接人应及时引转到主席办公室或告诉其举报电话、联系人等,并对投诉人和投诉事项保密,行政2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 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岗位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一次性告知制

一、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本部门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口头或文字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规定。

二、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第3 6页共36页

三、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 对违反本制度,按照《五条禁令》

第四条 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限时办结制

一、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本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 工作人员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三、 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 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 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岗位工作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服务承诺制

一、 “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 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4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相对人。

2、 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办事时间,属内部当天签办的,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力求实际办事时间要少 承诺 时限。

3、 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服务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 不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 对本单位职权内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

四、 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失职追究制

一、 “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受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故意或工作过失,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 失职的种类

1、 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越权办理相关业务,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 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 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 工作中不负责任,优亲厚友,造成费用流失的;

4、 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 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 其他失职类错误,比如被盗、失火等。

三、 失职追究及处理

1、 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 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 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构成犯 罪的,按照相关程序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 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6有效投诉辞退制

一、 “有效投诉辞退制”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或违反工作制度,受到系统内外人员的举报、揭发或投诉,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待岗、辞退等处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二、 工作人员在以下5个方面被投诉、且经查实的,作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待岗或辞退处理,构成案件的一律予以辞退:

1、 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

2、 违规收费、罚款;

3、 搭车收费或变相索取利益;

4、 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5、 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工作效率低下、办理事项不能限时办结。

三、 通过检查、暗访或信访 等其他途径发现且经查实属上述五种情况的,视同为有效投诉。任期审计考核制

一、 “任期审计考核制”是指每年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工作效能和业绩进行年度审计考核的一项组织管理制度。

二、 考核的内容有:

1、 党支部决策、决议和交办事项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2、 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

3、 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4、 践行社会承诺工作执行情况;

5、 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三、 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审计考核每年度一次。

四、 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考核的七项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连续两年不达标者,责令其单位一把手引咎辞职,对其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说明。凡违反效能建设,受到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退责任追究之一 者,同时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评先、岗位津贴。)8

一、 首问责任制度。凡群众上门或打电话办事,被首问的股室人员就是责任人,只要对方求问,不管事情是否与本人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属自己职权承办的事,要积极承办,一时办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不属自己承办的事,要负责联系可承办的股室,给群众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如接待不热情,态度生硬,以失职论处。

二、 服务承诺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是提升机关效能和机关工作作风以及信誉程度的有效形式。我局负有执法职能,同时更多的是服务性质。特别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a、同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抓好市场成品粮油销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b、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 粮食企业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搞好销售,维护全县粮食流通正常秩序,服务 国家宏观调控。c、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d、搞好社会粮食统计,为各级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e、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保证质量,服务优良,按时完成任务。

三、 限时办结制度。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所交办的事项要坚决执行,按时办理,不推不拖,圆满完成。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提交书面申请和资金、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质量检验等证明材料后,我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许可决定并予公示。办理粮食收购资 格许可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审查合格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告知办结时限,杜绝刁难现象的发生,更不许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 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全局“四股一室”都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尽职尽责,务实高效,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 年后七个月各股室任务目标运作,并作 终考核的依据,实施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有效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

五、 政务公示制度。局机关一切政务要公开透明,制度健全。职责身份公示,凡局机关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实行职责上墙,挂牌上岗,持证执法。科室分布、办事流程、办 事依据、办事要求、结果公开。实行人员去向公示,局工作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岗的,要明确人员代为办理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公示单位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资金往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 否定报备制度。各股室经办人员对群众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要及时填写否定报备表,并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备。同时向办事群众做好耐心解释工作。主要是法律、法规确定不能予以办理的,如:粮食收购许可不具备法规规定条件的,须附送的证明材料或办理手续不齐全的,要说明原因,让办事群众明了。

七、 效能考核制度。附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为主题,为进一步振奋机关工作人员精神,高效率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逐步实行量化管理,对干部进行有效的考核办法,鼓励先进,督促后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把机关 建设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先进集体。

八、 失职追究制度。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因工作失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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