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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登记项目
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全体合伙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3
.设立申请书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6.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7.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以不填。
8.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不填。
9.从业人员数一栏,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10.认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实缴出资金额填写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的和。认缴出资金额、实缴出资金额均以人民币表示。
11.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主要的经营场所”、“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12.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时,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出资金额,评估方式不填;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全体合伙人对该劳务出资的估价金额,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13.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4.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申请日期:8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申请书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5.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册号:0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清算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注销申请书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经营场所”、“负责人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6.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经营期限可以不填。
注册号:0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1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不变的不填。
5.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册号:0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书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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