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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运输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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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快递运输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纳税识别号: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方式: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纳税识别号: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双方之间的国际快递运输代理合作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1、乙方根据本协议成为甲方快件的运作公司,为甲方提供国际、港台及世界各国的文件及物品等服务并提供上门取件服务;

2、乙方在接受甲方快件后,必须保证及时送达或中转,及时提供单号方便查询快件信息,并能及时准确地反馈甲方快件的转运和派送信息,正常情况下,当天的国际快件,第二天在使用DHL、FedE_或UPS服务有取件信息;

3、甲方有义务准备快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商业5@p、装箱单等,并提供安全包装,并保证不得寄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运的货物;

4、甲方查件时间自交货日起(不含当天),次日下午开始查询,国际快件二个月内查询有效,过期不再接受查询。

二、权利义务:

1、保险

a.除非甲方特别声明,乙方不得为甲方购买任何保险;

b.甲方需保价之快件,国际快件每票不得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如确需超过此保价额,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视为保价无效;

c.乙方代收取保费,保费以保价总额的6%计收。并最低收取¥100元/票,特别约定除外,否则视为保价无效。

2、赔偿

a.所有因丢失、损坏等产生的赔偿都需在事情发生日后二日内知会对方,十五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目的地收件客户与派件公司的货物遗失或损坏的确认书,除此以外的赔偿请求一律无效;

b.因乙方原因引起快件的丢失、损坏等,乙方也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赔偿,如协商未成的,则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c.国际件按5@p上的申报价值,但最高不超过100美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d.在任何情况下,赔偿要求都不得超出国家有关法律及国际公约华沙公约的规定;e.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承诺或实际承担由 丢失、损坏或延误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

f.国际快件需提供的清关文件、清关税金,一律由甲方承担或由甲方通知收件人承担,因拒绝支付税金及拒绝提供清关文件而引起的扣关、没收或罚款者,一律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h.国际快件需提供的装箱单(PackList)及商业5@p(Invoice)一律由甲方准备齐全,否则将视同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为填写或申报,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免责

双方互不赔偿因不可抗力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注: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 :a.自然灾害、天气、买不到燃料、、战争、民间骚动、罢工、停工、宵禁、机场或当局实施的操作;

b.其它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某方不能履行本协议;

c.当一方遭遇不可抗力时,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尽力使这种影响降低至最低程度。

三、费用结算:

1、根据双方协商制定国际报价表,并严格按照协商的报价表执行;

2、根据市场燃油价格及空运淡旺季的变化,乙方将会对价格做短期调整,但至少会提前一天通知甲方。

3、甲方应按照规定的价格定期、足额给付乙方运费;

4、乙方每月5日前将甲方上月运费清单送至甲方,甲方在收到清单后应及时核对, 次月15日前与乙方确认并付款;

5、乙方收款帐号、名称

a.收款名称:

b.收款账号:

C.开户银行:

四、其他事宜:

1、任何一方如要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并 通知生效日之前,完成已签单运输事项及结清应付运费;

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a.一方宣告无力还债、破产、被清算、资产被接管;

b.双方违反本协议长达30日,既未见积极补救,也未见书面说明。

3、甲方不能按时、足额给付乙方运费,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书面形式,并有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

5、本协议受国家法律约束,不得有违背法律的条款;

6、如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人民决定为最终结果;

7、本协议自签字日起有效期为壹年,如期满须续签,应在本协议期满前30天内完成;

8、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乙 方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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