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互为家庭成员的规定是: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后,依当事人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配偶和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都是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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