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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开征求野生动物保护意见

来源:欧得旅游网

广西公开征求野生动物保护意见其全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条例(草案)》共分为五章四十一条,内容涉及野生动物及栖息地保护、其制品的管理等多项措施。其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搁浅、受困、迷途等需要救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专家回应螺蛳拟列为二级保护动物

最近一条新规让吃货们不淡定了,“螺蛳”拟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人发现,“螺蛳”被列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录。网友们表示了担心——有着悠久吃螺历史的广西人,以后还能“嗦螺丝”吗?螺蛳粉怎么办?

对于这样的担忧,有专家站出来给出了解释,“这‘螺蛳’不是我们常吃的‘螺蛳’,而是一种特有的动物,即拟列入保护名录的“螺蛳”,拉丁文学名为Margarya melanioides,而在广西被列入保护的淡水螺只有一种——红河疣螺。

据悉,大家平时吃的淡水螺主要有“中华圆田螺”、“中国圆田螺”,个头比较大,是田螺科、圆田螺属动物;还有一种,是被俗称为石螺、螺蛳的“环楞螺”,一般食指大小,表面有清晰可见的环棱纹,是田螺科、环棱螺属。

所以,“吃货”们可以不必担心了,平时嗦的螺蛳,还有螺蛳粉都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还可以继续愉快的“嗦螺蛳”。

螺蛳拟列为二级保护动物,还能好好吃螺蛳粉吗?

螺蛳拟列为二级保护动物,螺蛳粉还能吃,因为名录中拟列为二级保护动物“螺蛳”与“螺蛳粉”中使用的田螺和石螺是完全不同的物种。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网友发现,“螺蛳”拟列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录,并提出疑问,“螺蛳粉”还能吃吗?

6月28日,记者从广西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获悉,名录中拟列为二级保护动物“螺蛳”与“螺蛳粉”中使用的田螺和石螺是完全不同的物种,拟列为二级保护动物的螺蛳,是田螺科、螺蛳属,主要生长在云南省的高原湖泊中,下面还分6个种,别说吃了,可能一般人连见都见不到。“螺蛳粉”的生产和食用完全不受名录的影响。

扩展资料

螺蛳的营养价值:

据测定,鲜螺体中干物质5.2%,干物质中含粗蛋白55.36%,灰分15.42%,其中含钙5.22%,磷0.42%,盐分4.56%等。有赖氨酸2.84%,蛋氨酸和胱氨酸为2.33%。同时还含有较丰富的维生素B族和矿物质等营养物质。

此外,螺蛳壳除含有少量蛋白质外,其矿物质含量高达88%左右,其中钙37%,磷0.3%,钠盐4%左右,同时还含有多种微量元素。在饲料业实践中,螺蛳壳同贝壳一样是矿物质元素。在饲养业实践中,螺蛳壳同贝壳一样是矿物质补料。

参考资料来源:北晚新视觉-螺蛳拟列为二级保护动物,螺蛳粉还能吃吗?别慌,专家回应来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螺蛳

螺丝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了吗

“螺蛳”新增列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录。于是,不少螺蛳粉铁粉不淡定了,纷纷表示“以后还能好好吃一碗螺蛳粉吗?”“螺蛳粉以后只有酸笋了吗?”

对此,专家表示,拟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的“螺蛳”,和螺蛳粉中的“螺蛳”不是同一种,无需担心。

拓展:

此“螺蛳”非彼“螺蛳”

螺蛳粉作为广西柳州特产,凭着香中带臭的独特味道,成为吃货心目中网红美食。据了解,在广西,人们常吃的主要有田螺和石螺,当地将它们统称为螺蛳。

不过,最近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中,“螺蛳”新增进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名单。6月28日,新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南昌大学生物技术系教授吴小平。他表示,广西乃至其他地方吃的“螺蛳”和此次列入保护名单的螺蛳是完全不同的物种。

吴小平介绍,此次拟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的“螺蛳”,拉丁文学名为Margaryamelanioides,是田螺科、螺蛳属。其生态特征明显,表面有突出刺,且繁殖不易,主要生长在云南省的高原湖泊,如滇池、洱海、茈碧湖等地,分布狭窄,其他地方没有分布。“由于人类活动和污染等原因,目前该物种属于濒危,产量极少,需要保护。”吴小平说。

至于广西螺蛳粉中的螺蛳以及全国部分地区吃的“螺蛳”,吴小平解释,那其实是一种俗称,属于Bellamya属,中文名称为“环棱螺”,又被称为田螺、湖螺、石螺等。这一物种分布广泛,种群数量相对比较大,一般的湖泊、江河、池塘、沟渠或水田中都有分布。

那么日常吃的“螺蛳”将来会不会也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吴小平表示,“环棱螺”分布广泛,种群极大,除非是重大的江河极度污染,一般不太可能面临濒危,因此几乎没有可能会列入保护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

(一)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具有多种功能,植物资源丰富或者次生植被好,通过封山育林和各种抚育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主要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第三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报批准;

(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批准;

(三)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审核后,再报自治区批准。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的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或者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环保、土地、水电、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管理。第五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综合体,以保护热带、带珍稀动植物为重点,为科研、教学提供实验研究基地。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必须贯彻“保护自然环境和珍稀动植物,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和合理利用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集体的土地、山林(含群众的自留山);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当地市、县、自治县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第 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保护区界线,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乡、镇的意见后提出方案,经所在市、县、自治县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报批。

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其管理机构应当即与当地商订区界协议,落实土地、山林权属,明确周边界线,标桩立界,并划分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

国家计划进行重大经济建设的地区,以及有土地、山林权属争端的地方,不宜新划为自然保护区。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或者变动级别、调整范围、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

(三)定期进行动植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四)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及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五)进行巡逻检查,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乱猎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

(六)利用荒山、荒地开展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八)在确保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带动和帮助当地居民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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