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共同准则。该罪侵犯的并非特定的人身、人格或财产,而是针对公共秩序。客观要件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单独行为还是结伙聚众,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主体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主观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拓展延伸
治安案件中寻衅滋事的法律界定与刑事责任
治安案件中寻衅滋事的法律界定与刑事责任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在治安案件中的界定和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规定和确定。寻衅滋事是指以言语、行为等方式故意挑衅、引发纠纷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滋事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寻衅滋事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挑衅、引发纠纷、扰乱公共秩序等。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因此,对于治安案件中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刑事责任的确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场所,给人身、人格或财产造成损害。其客观行为包括殴打、追逐、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损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闹事等。行为人可以是单独实施,也可以是结伙聚众。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治安案件中,寻衅滋事行为被视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明确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刑事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