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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合同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被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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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一般采取以下几种补救方式:

1、合同取消:如果违法行为严重,造成合同无效,受损害方可以请求取消合同。

2、损失赔偿:如果受损害方已经付出了相关费用,但是因为违法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向违法方请求赔偿。

3、附条件生效:如果违法行为并非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继续生效。例如,要求违法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查、评标,按照确定的中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撤回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之一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标人的资格及其提供的资料逐一核对,对重要资料进行归档,对资格不符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之一订立的合同中有违法情形,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受到影响的,应当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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