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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后是否需要提供既往病史证明?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在理赔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证明、病历、身份证明等。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且该疾病并非属于免赔范围,则保险公司不得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在理赔时, 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与保险事故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拒绝承保或者理赔。

3.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在订立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总结:在购买重疾险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以免影响理赔。如果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证明,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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