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销假范围
因公因私离岗外出不能履职的均需履行请假手续。
二、适用人员
学校处级在职党政领导干部(省派或校内派出的扶贫、挂职人员、干部调训、学习除外)。
三、请销假程序
1、学校二级单位或部门党政正处级干部离岗3天(含)以内、党政副处级干部离岗一周(含)以内的,需向二级单位党组织或部门进行书面请假,写明请假事由,安排好请假期间代管工作及责任等有关事宜。党政正职请假须相互沟通书面告知,并对工作做出安排。
2、学校二级单位或部门党政正处级干部离岗3天以上的,党政副处级干部离岗一周以上的,本人应先向二级单位党组织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请假事由,在征得负责人同意并安排好请假期间代管工作及责任等有关事宜后,经校组织部审核后,还需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履行审批手续。
各学院、党群团职能部门正职还须经校审批,各学院院长、行政职能部门正职还须经校长审批,待批准后报组织部备案。
3、学校党政正副职处级干部若属于国内外进修访学情况的,本人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负责人签字后,安排好请假期间代管工作及责任等有关事宜后,国内进修人员需经组织部、人事处联合审核,国(境)外留(访)学人员需经组织部、人事处、外事办联合审核,之后还需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履行审批手续。
各学院、党群团职能部门正职还须经校审批,各学院院长、行政职能部门正职还须经校长审批,待批准后报组织部备案。
4、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请假返岗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批准请假的单位报告销假,并到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若是回国(境)的领导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回组织部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证件情况由外事办将因公出入(境)人员名单及证件编号向组织部统一备案。
四、有关要求
1、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请假,须提前履行好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工作后方可离岗,不得先走后补办请假手续。
2、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离岗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要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按期返回,不得擅自超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岗,应提前向有关领导报告,电话续假征得同意后再补办续假手续;因公出国(境)的按照外事管理条例不得超期返岗。
3、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机关各部门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能全部同时请假离岗。二级单位党政正职请假要互相通气并相互签字履行请假手续,如确因工作需要同时请假时,必须同时征得校长和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并指定代管工作的.领导。
4、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临时因教学科研工作或外出开会等原因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等活动时,由二级单位党组织依据请假情况,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以书面形式上报组织部,并指派专人进行传达,报告单上要明确指派人。由于未履行请假手续造成未参加会议、学习等活动或由于指派人未及时传达导致的信息失灵或工作失误由未请假人或指派人承担。
5、职能部门组织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集体外出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审批,经批准后报组织部备案。
6、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内外进修访学时间,原则上正处级干部不超过半年,副处级干部不超过一年,不得超期返岗,若超期,免去其现任职务,保留其相应职级,待返校后根据岗位情况,再行安排工作。
7、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限内国内外访学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五、组织保障及违纪处理
1、各二级单位或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建立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台账制度,记录领导干部外出时间、次数、外出目的等,加强对本单位班子成员的外出备案和请销假管理,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外出活动。
2、加强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经费的监督管理、检查与审计,每学期各二级单位对领导干部外出经费明细情况向校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并随时接受纪委和审计抽检。
3、严禁借考察、出差、会议等名义外出旅游。
4、在工作纪律检查或会议签到中发现无故离校或旷会行为的,将向校纪委通报情况,并向全校进行公示,每年度发生2次(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并不得在年度考评中评优。发生多次的,由校研究后形成处理意见。
5、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请销假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学期通报一次。凡不按照要求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的领导干部,要以书面的方式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说明理由,对严重违反请销假制度者,要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纪律处理。外事逾期不归人员要按照外事纪律和组织纪律处理。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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