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扣12分,罚款200元,并处扣车。
2、补办: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车管站办理。
3、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补(换)领机动车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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