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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供用合同

来源:欧得旅游网

  合同编号:

  供气方: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 气 方: 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注 册 地 址: 用 气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 册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按安全、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用气地址、性质和计划用气量

  1.1 用气地址: 。

  1.2 用气性质为: 。

  1.3 计划用气量: 立方米/日。

  1.4 用气设备名称和数量

  1.5 在冬春季用气高峰期间或其它供气紧急状况时,根据国家天然气供应“先安全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先民用后工业”的原则,供气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气方采取必要的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用气方应按照供气方通知予以积极配合,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供气方采取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应当通过公告或书面通知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气方。

  2、供气方式和质量

  2.1 供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

  2.2 供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3.1 燃气价格: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燃气价格执行,天然气 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2 燃气计量表(计量交接点)

  3.2.1燃气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表号及生产厂家

  名 称:

  型号规格、表号:

  生 产 厂 家:

  3.2.2 天然气按标准体积进行计量,根据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燃气计量器具由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计量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测、认定,定期检测、认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为: 首检 ,使用年限为: 10年 。

  3.2.3 燃气计量器具校验、送检以及临时替换由供气方负责,用气方应配合实施。经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认定后,如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误差超过规定值或因故损坏、超过使用年限等,应当更换该计量器具,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4 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提出异议时,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校验费用等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等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5 双方约定抄表次数为: / 月 / 次,抄表日期为: / ;以抄表记录作为用气量和用气费用的计算依据。

  3.2.6 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时,以故障前 90 日的平均用气量作为结算依据。

  3.2.7 其它约定: 无 。

  3.3 气款支付担保选择以下 不选择 种方式:

  3.3.1 用气方向供气方提供 / 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双方核准的一个月气费金额 / 元,见索即付。用气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气款,供气方有权请求银行执行保函,保函期限为 / (期限最短不得低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6个月)。

  3.3.2 用气方将其房产、车辆等可供担保财产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其履行缴纳气费义务的担保。该抵押登记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后,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气费。

  已交抵押登记证明: / ,抵押期限为: / 。

  3.4 天然气费结算方式采取 智能卡表由用户自行充费 。

  3.4.1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于 / 前自行到供气方营业网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4.2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预先交纳一个月气费 / 元(按月计划用气量计),在抄表后按实际用气量以预付款结算当月气费,预付款大于实际用气金额的转入下期预付款金额,预付款小于实际用气金额由用气方补足。若在结算周期结束之日,供气方未收到用气方预付的下期气款,从用气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起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3.5 在气费结算中,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均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的一方全额支付;检定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则由用气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气方应先承付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在下次气费结算中清算差额。

  4、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4.1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计量表前球阀 。

  4.2 位于产权分界点(不含分界点)逆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供气方,由供气方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用气方应给予配合。

  4.3位于产权分界点(含分界点)顺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气方,由用气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4.4 供气方、用气方分别承担各自产权部分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损失、风险和相关责任。

  4.5 因用气方申请、违法用气、危及安全用气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气方天然气供气设施的,用气方承担天然气设施拆安费用。

  4.6 对于设置在用气方控制区域内的计量装置,如因用气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计量或有偷窃气行为的,供气方发现后,有权中断向用气方供气,并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7 其他约定: 无 。

  5、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气方应当协助并在安全检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5.2 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5.3 用气方逾期不交天然气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5.4 发现用气方管线、用气设备或安全管理存在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隐患时,有权减、停气,直至用气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5.5 用气方所有的计量表损坏或不按报废规定到期更换的,经书面通知而用气方不予维修更换的,供气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更换合格。

  5.6 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用气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指导用气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5.7 在营业网点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抢修电话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5.8 因施工、检修和合同约定等情形,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气方,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5.9 对用气方查询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供气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天然气。

  6.2有权对供气方收费标准、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

  6.3 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有偿服务或者帮助。

  6.4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天然气费。

  6.5 严格遵守各种安全用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设置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用气设施、设备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

  6.6 用气方新(改)建、扩建输配气、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工程标准,必须依法经供气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7 严禁擅自添装、迁移和更改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和破坏供气计量调压及报警切断装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用气方承担。如确需扩大使用范围、更换迁移燃气设施的,应当向供气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供气方支付有关费用。

  6.8 用气方应配备后备能源设备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6.9 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供气方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接受供气方对使用范围的燃气设施检查监督。

  7、违约责任

  7.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7.1.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停气期间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十 的违约金。

  7.1.2 供气方施工、检修供气设施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7.2.1 用气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供气方每日按应缴气费 3‰ 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 15日内用气方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2 用气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按实际用气性质的开始时间补交气费和 3‰ 违约金;用气方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缴气费,并承担补缴气费 10 %违约金,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 15 日内用气方仍不补交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3用气方天然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或用气方违法用气的,或用气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若由此给用气方自身或供气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 、免责条款

  8.1 下列情况属于免责情形:

  8.1.1 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启动应急供气预案、气源单位发布“保民用”通知、公告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2由于气源单位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3 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用气或者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9、合同的变更

  9.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9.2.用气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扩大用气范围、迁移用气地点或将天然气设施权属转让(出售、赠与、继承)他人等,均应提前向供气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气方在收到用气方的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办理或答复。

  10、合同的解除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权人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0.1.1 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

  10.1.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和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1.3 用气方违反本合同4.6、5.4 、5.5和7.2条约定,被供气方停止供气 30 日以上的。

  10.1.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0.2 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10.3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1、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采用以下第 (1) 方式解决:(1)提请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联络方式

  供用气双方必须确定供用气管理协调部门和人员,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通讯号码,并接受发出的有关供用气的所有信息。

  12.1用 气 方:

  通 讯 地 址: ,邮编: 402360

  用气管理协调人: 。

  用气管理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无

  12.2 供 气 方:

  通 讯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西路70号,邮编: 402360

  供气管理协调人: 。

  供气管理协调电话号码: 。

  传 真: 无

  13、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签订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律、政策、价格、合同主体等)发生变化,合同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重新签订供气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13.2 本合同一式 贰 份,供气人、用气人各 壹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若有本合同3.3.2条附生效条件情形的,在符合本合同3.3.2条约定生效条件后生效。)

  13.3 本合同附件 无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人(盖章): 用气人(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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