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死者柏之妻):周,女,汉族,1x年11月x2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甸中镇易筇路1号,联系电话:1x3。
原告(系死者柏之子):柏,男,汉族,x1年xx月2x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周
原告(系死者柏之子):柏,男,汉族,x4年xx月2x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周
原告(系死者柏之父):柏,男,汉族,1x年1x月x1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x41x。
原告(系死者柏之母):方,女,汉族,1xx3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xx12。
被告:严,男,汉族,1xx3年12月12日出生,家住云南省xx县罗雄事处大明村委会大明寨村1号,联系电话:1。
被告(系死者阮之妻):康,女,汉族,2x岁左右,家住云南省xx县大水井乡大栗树村委会劳家山村,联系电话:1x1x。
被告(系死者阮之女):阮,女,汉族,2岁左右,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康
被告(系死者阮之父):阮,男,汉族,xx岁左右,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x4xx41x2。
被告(系死者阮之母):常,女,汉族,xx岁左右,住址同上。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住所地:xx县住宿区门口。联系电话:x2x33。 法定代表人:昝。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康、阮、阮、常以继承阮财产为限与严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x31x.xx元[死亡赔偿金4.xx元、丧葬费2x1x4.xx元、抚养费2x21x4.xx元(31年1x2xx元/年÷2)]。
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上述损失的11.x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11日晚,阮驾驶云DQL23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柏沿xx县云贵路由北向南行驶,1x时42分,行驶至二堡厂菜市场门口路段时与严停放于路面的云O3.13xx4号大中型拖拉机尾部碰撞,造成阮、柏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xx县交通支队于x年x月4日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罗公交认字()第x3x324x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阮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严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柏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严驾驶的云O3.13xx4号大中型拖拉机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康、阮、阮、常应以继承阮财产为限和被告严对五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双方都未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
具状人:周、柏、柏
柏、方
二x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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