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岳阳市森林火灾总体应急预案》、《平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县、乡镇、村三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县长、乡镇长、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国有林场、森工林场、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党员、组长包山头、农户的立体管理。森林防火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单位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林场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或防火领导小组),单位行政一把手任指挥长(或组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平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任政治委员,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武装部长、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县农村办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政法委、县监察局、县农村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考评办、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新闻中心、县广播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森林公安分局、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财保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民兵扑火应急队以及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为县政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归口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全民森林防火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人武部:负责组建一支30-50人的民兵扑火应急队,并装备必要的扑火工具,需要调动时,服从指挥长指挥。
县政法委: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公、检、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公、检、法三家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协调、配合,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率要达到100%以上。
县监察局: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做到有案必查、严肃处理;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办法。
县新闻中心:负责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森林防火宣传计划,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组织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考评办: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负责定期对各乡镇及县直各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督查,督查情况要实事求是地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督促工作整改落实。
县公安局:扑火抢险期间,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全县森林消防队伍的技术训练,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每学期给家长写一封防火信,写防火门板标语,在高危期间开展防火路队宣传等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森林火灾伤病员抢救预案,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防火期间,要开设医疗抢救绿色通道。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积极为县委、政府参谋;实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组织、指导林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林业局党委全体成员及股室包干负责指导联系乡镇、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对烟花鞭炮销售网点的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引导供销商对购买烟花鞭炮和钱纸、蜡烛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教育。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优惠政策,对扑火救灾的车辆负责开设绿色通道,免收县内过路过桥费,对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免收养路费。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按防火指挥部指令要求在重要火险期内,无偿发布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制作森林防火专题节目。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负责无偿向指挥中心和广电局报送天气情况,利用有关信息平台发布天气信息和火灾预警信息;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产品。
县电力局:负责保证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正常用电,遇有山火发生对相关线路的供断电,要服从防火指挥部的调度;对林区的高压线路要定期检修,防止高压线坠落引发山火。
县森林公安分局: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严格执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失火犯罪人。
消防大队:负责按照城市消防的备警制度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工作,随时服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令。
电信局:负责确保防火指挥中心和全县各乡镇、林场及县直防火成员单位电信畅通,发生故障要积极抢修。
移动公司:负责在防火期内向全县手机用户无偿发布4次以上森林防火短信息,在高火险期内按指挥指令要求无偿发布森林防火短信。
防火期内,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凡所联系的乡镇发生山火,成员单位要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指导扑救工作,主要领导必须亲临一线指挥。同时,要安排车辆备用,随时接受防火指挥部的调配。
2.3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专家组,负责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森林火灾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新闻部门(县电视台、乡村有线电视台)要发布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县移动公司要发布森林防火短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2)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县、乡镇、村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乡镇与农户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签订率必须保证达到100%。各村明确一至两名专职护林员。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林区野外用火,如烧坡边、烧田坎、烧火土灰、烧蜂窝等,国庆、春节、元宵、清明、春耕等重要节日和高火险期实行重点管护,组织护林员巡山。
(3)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重点林区、国有林场、森工林场在进入林区要道口设立火种检查站。
(4)对重点林区、国有林场、森工林场、乡镇、村集体林场、股份制林场、森林公园、林业工程绿化项目造林以及公共坟山墓地实行重点管护。新造林连片在500亩以上必须设置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
(5)对老、弱、病、残、痴呆、精神病人、学生、小孩等人群实行重点监护,由家属、学校、村干部落实专人看管,签订管护责任状,杜绝隐患。
(6)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7)建立县际、乡际、村际三级联防体系。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国有林场与村之间每年召开森林防火联防年会,落实联防措施。
3.2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IV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3.2III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3.3II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3.3.4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II级、Ⅰ级预警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降水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发布森林火灾预警,并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3.4预警预防行动
3.4.1IV级预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III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II级预警: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3.4.4I级预警: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各乡镇要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火情了望台,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建设森林防火监控系统。预警期间,所有了望台和电视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了望监控,县防火办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气象局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5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IV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或者8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1.2Ⅲ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3Ⅱ级森林火灾:发生在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1.4Ⅰ级森林火灾: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响应行动
4.2.1Ⅳ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所在地乡镇、村扑火队迅速组织扑救,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主要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火灾现场组织扑救。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防办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2.2Ⅲ级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防火指挥部报告县四大家主要领导,县指挥部指派一名副指挥长到一线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火场扑救动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设立前线指挥部:由指挥长任前线总指挥长。
指挥调度中心:指挥调度中心设防火办。由总指挥长指定一名县级领导或防火指挥部成员任主任,负责收集情况,反馈信息,组织后备扑火力量以及扑火运输车辆调度。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指挥调度中心主任任组长,随时调动县直单位车辆。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通往火灾现场的道路畅通。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局局长任组长,组织医疗力量,做好救护准备,开设急救通道。
电力保障组:由电力局局长任组长,组织力量,确保救灾用电供应。
通讯保障组:由指挥部调度中心主任明确电信局局长或移动公司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通讯保障。
其他后勤保障组:由总指挥长指定一名县级领导或防火指挥部成员任组长,负责食品、饮水等后勤物资保障。
调动县人武部民兵应急连或公安、消防、武警扑火后备力量由总指挥长决定。
4.2.3Ⅱ级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在3小时内到达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医疗救护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扑救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县林业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广播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灾现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落实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灾现场监测及部门间配合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成后勤保障组,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伤员救治、灾民安全转移、救援物资筹措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森林公安分局组织力量开展火案侦破。同时加强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扑火前线指挥部以及市专门工作组的联系,密切关注火灾应急救援的发展态势,每2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
4.2.4Ⅰ级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技术咨询组赴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岳阳市森林火灾总体应急预案》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
4.3火情报告
森林防火期内,县110指挥中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6284559)值班电话同时启动,24小时值班。各乡镇24小时值班,保证有一名领导带班。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一般火情,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县(市)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4扑火指挥
4.4.1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4.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4.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5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向上级防火办报告增援,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若需森林武警部队增援或者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增援,同时通报省武警总队。
(6)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6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上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7信息发布
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平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1.3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2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利用省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同时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队伍保障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扑火队,县防火指挥部组建3支专业扑火队,分别由县直队、芦头林场扑火队、献冲森工林场扑火队三个扑火队组成,队员80名。长寿采育场、加义森工林场、童市镇、南江镇、咏生乡和三阳乡扑火队为县防火指挥部直属扑火应急队,每个队队员20—30人,各乡镇相应组建扑火应急队,每个队人数不得少于20人。防火期内,三级扑火队实行战时管理,保证有警必出。
县人武部组建森林扑火民兵应急队,县公安、消防、武警扑火队员为扑火后备力量。
专业扑火队、扑火应急队必须装备钩刀、电筒、手套、水壶、胶鞋等必要的扑火工具和交通工具。
县防火指挥部建立防火扑火物资储备机制。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区域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为主,其他扑火应急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6.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由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办理。
6.4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级负责制。县负责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市援助。乡镇、村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县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储备库。林场(采育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5经费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有林场、森工林场列入单位预算,以确保森林防火经费。其预算金额按照辖区森林总面积计算,乡镇和林场每公顷3元。
6.6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保障。要不断学习掌握新技术,确保森林防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3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职能等部门负有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的重要责任。防火期内,新闻部门(县电视台、乡村有线电视台)要发布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县移动公司要发布森林防火短讯,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提高森林防火意识,遵规守法,爱林护林。
建立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奖惩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防措施落实不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整改的;火期内不坚持值班的;发生森林火警火灾,主要领导无特殊情况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森林火灾发生以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对贻误扑火救灾时间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的处分;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阻挠、干涉查处森林防火有关责任人员和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或者撤职的处分。
凡本乡(镇)年度内发生森林火警10次以上的;发生森林火灾5次以上的;总损失面积1000亩以上的;一次森林火灾损失面积500亩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凡年度内发生森林火灾一次,且造成损失面积100亩以上的,对单位予以全县通报;发生第二次森林火灾,且造成损失面积100亩以上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乡(镇)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诫免谈话;发生第三次森林火灾,且造成损失面积100亩以上的,对乡(镇)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发生第四次森林火灾,且造成损失面积100亩以上的,对乡(镇)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并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属主职领导不重视造成森林火灾一次损失面积1000亩以上的,主职领导引咎辞职或就地免职。
7.4监督检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县委督查室、县考评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森林火灾等级、高危地区划分
(1)、森林火警:受灾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
(2)、一般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4)、特大森林火灾: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5)、黄金、加义、长寿、南桥、咏生、木金、三市、思村、三阳、童市、余坪、瓮江、浯口、大洲、芦头林场、福寿林场、连云林场、幕阜林场、长寿采育场、献冲森工林场、加义森工林场、平伍公路沿线等21个乡镇和单位为火险高危区。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重、特大森林火灾”:指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的Ⅱ级森林火灾和Ⅰ级森林火灾规定的重要火情。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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