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结合我区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采购是采购人按照采购法律、行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采购办是负责我区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批准;管理采购网络和发布采购信息;批准采购方式;负责采购监督检查;考核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采购办批准。
第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采购计划,经区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采购项目,经依法批准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具有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十二条采购备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区采购办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批准的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批准的管理行为。区采购办为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具体办理采购备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条审批事项应当经区采购办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区采购办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采购的机构提出申请报送区采购办批准;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区采购办批准;
三采购管理机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采购预算或项目的调整变更;
六法律、行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和批准事项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区采购办报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区采购办对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法律、行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区采购办对区直单位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采购信息在省、市、区采购办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法律、行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区采购办应当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采购的法律、行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五基础工作情况;
六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八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采购活动。
区采购办应当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的单位,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区采购办应按照《采购法》规定和《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要求对采购活动的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行处理与答复。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应当参与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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