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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安排的通告

来源:欧得旅游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为全面落实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审程序

  1、从xx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领取《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如实填报《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对表中所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按要求准备以下审核认定材料。

  (1)上年度残疾人在编有效证明或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在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职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领取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工资证明。

  (4)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有效证明。

  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劳务派遣用工除外)。

  (6)上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

  不能提供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在编等情况有效证明的单位,要提供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4、携带《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及上述资料到xx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审核认定。

  三、年审时间和地点

  年审时间:x年4月17日——6月30日。年审地点:xx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xx市泉南东大街259号)。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征、免征、缓缴等相关规定

  1、从x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于审核,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填写《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并携带相关资料于年审期内向xx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

  五、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20日即视为送达。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本通告由xx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黄

  联系电话:

  xx市残疾人联合会

  x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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