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市 县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
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根据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
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1、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保险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附则
本保险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 市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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