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共同出具的《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审批确认表》(下称《冲还贷确认表》)(编号___________),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编号__年__字__________号)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对《冲还贷确认表》所列编号年_字第________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逐月冲还贷”(下称“冲还贷”)。
二、贷款人从中心审批确认次月起逐月自动提取《冲还贷确认表》账户内的公积金归还借款人“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且每月只冲还一次,正常情况下,冲还贷日为每月19日。
借款人每月18日、19日不办理提前还款。
中心审批确认当月借款人仍需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上述“当期”是指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9日(含19日)以后的一期,贷款正常扣款日在每月18日之前的,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还贷视为“前一期”,这一期仍需借款人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以免逾期。
当贷款正常扣款日为每月18日时,中心审批确认次月的冲还贷偿还金额包括当前应还款额(含逾期未还金额)及下一期的应还款金额(即当月19日至下月18日的应还款金额)。
公积金存款不足以归还当前应还款额的,贷款人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日期,从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账户代扣差额部分,借款人应及时在委托扣款账户存入对应金额以免逾期。
三、借款人同意如下事项:
(一)从本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借款人逾贷累计达3次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停冲,贷款人停止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恢复原《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二)借款人愿意自行承担因冲还贷造成提前归还每期应还款或导致贷款逾期的损失。
四、最后一期(包括因客户提前还本、利率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自然缩期为最后一期的)的还款不进行“冲还贷”,借款人须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扣款日期存足资金进行还款。
五、本协议不影响借款人在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约定账户的公积金无法提取用于归还贷款或不足以归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仍应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即在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
否则由此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损失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有权根据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存在多个借款人委托“冲还贷”的情况下,“冲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按照《冲还贷确认表》中所列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七、在组合贷款的情况下,“冲还贷”顺序为: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归还商业性贷款。
八、“冲还贷”发生差错的,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按规定进行纠正错误。
九、由于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冲还贷”异常或造成“冲还贷”失败,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冲还贷”起止时间,帐户信息、冲还贷方式等要素按《冲还贷确认表》提供的信息为准。
十一、如果借款人“冲还贷”信息发生变更,借款人同意贷款人直接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变更确认表》中的变更事项对“冲还贷”进行相应变更,无须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
十二、本协议经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贷款人(公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借款人(全称):_________
贷款人(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国________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现将编号为____________。
一、借款人的借款资金通过/委托) 方式进行支付。
二、当借款人选择自主支付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定期报告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_______元人民币;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_______元人民币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当借款人选择委托支付时,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收款人户名、账号、金额和汇款用途。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____份,借贷双方当事人各持____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签字(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签字(盖章):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因乙方原用于抵押贷款的期房已竣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就竣工的房地产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房抵押变更为已竣工的房地产抵押,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 元整。抵押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双方约定已竣工房地产抵押期限为原期房抵押期限,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到还清借款本息注销止)
三、本协议为原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补充协议。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经房地产抵押登记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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