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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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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热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就本供热期停用热事宜,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供热单位,乙方为热用户,乙方应在供热期开始前一个月提出停热申请,甲方审核查看现场,同意后方可签定停热协议。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1、非分户供热用户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3、超过规定期限或可能危害其他用热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

二、乙方居住地址为 区 栋 单元 室收费面积为 平米方,年度热费金额 为 元,产权性质为 。

三、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同意乙方自2011-2012年度供热期停止用热一个供热期。 2011年 10月20日至 2012 年 4月20日停热,乙方按照供热条例的要求缴纳本年度热费总额的20%的热费耗补偿费,以保证这个小区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待市出台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多退少补。乙方应将停热前所欠的费用一次结清,保证以后按时交纳除热费外的各种费用,如住户需要重新供热,需按照本供热期的热费总额补缴费用,待费用缴齐后甲方为乙方供热。 四、乙方在停热期间应采取相应保温措施,保证公共设施在乙

方室内部分不冻,如因乙方未采取保温,造成室内公共设施(如 给、排水管线、供热管线、墙体长毛、潮渗、漏水等)发生损 坏及给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私自打开供热 阀门窃取热量一经发现按《省城市供热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给 予相应处理。

五、甲乙双方应履行各种义务后,方可签订此协议。

六、本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单独修改无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一年签定一次,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自双方签字三日起生效。 四邻签字:

楼上: 楼下:

左邻: 右邻:

甲方(供热单位): 乙方(热用户): 站 长: 产权人: 管 理 员: 联系电话: 管理经理: 生产经理:

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公司第六分公司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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