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桥头景林木器制品厂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页次/页数: 生效日期: SA-QP-20 A/0 1/2 2010年8月3日 为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主要内容 3.1 严禁在生产车间、宿舍区及禁烟区范围内吸烟和玩弄火种,违者予以申报处罚;若由此而引发重大事故者,则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3.1.1车间各大门消防栓下必须留一米宽的通道,各安全出口或安全通道严禁有杂物堵塞,保持畅通,责任权属各部门主管、安全责任人。 3.1.2各消防器材必须安装在容易取卸的位置(其中灭火器安装在底部离地15CM,顶部离地不超过150CM),下面应无杂物,并保持有效的备用状态。 3.2 严禁非消防用途动用消防水,消防器材不能随便移动,一经查获对当事人予以严格处分,部门主管、安全责任人连带处理。 3.2.1各电源总开关、分开关应标识清楚,所有开关前严禁堆放杂物、产品、易燃物品等,以便应急时方便使用并保持干燥无尘以免短路着火。 3.2.2严禁擅自拆除和加装电线、电器、开关、插座等设备。 3.2.3开关照明设备下和电动工具旁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原料,两种或多种以上物质混合会产生化学反应及燃烧的原料应分隔存放。 编制:
审核: 批准: 东莞桥头景林木器制品厂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页次/页数: 生效日期: SA-QP-20 A/0 2/2 2010年8月3日 3.3未经允许,严禁使用危险化学品,需使用危险化学品部门应按当天用量领取,且必须在指定的地方进行,在没有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必须关掉照明灯。 3.3.1各电动工具,机械设备的配电箱和电机的散热槽内必须不定时检查,明确安全责任人的任务和范围,配备所需要的灭火器材。 3.4当出现火灾或其它异常情况时,紧急启动<<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各小组各司其责,服从现场指挥人员安排。(火灾初起时,周围员工应及时打电话报警并且利用最近的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对抢险救灾有功者,公司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3.5所有仓库如非必要严禁开启照明设备和乱用电动工具。 3.6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本规定监督权属安全主任、各部门主管、安全责任人。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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