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文日期】2016-08-03【实施时间】2016-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