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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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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文日期】2016-08-03【实施时间】2016-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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