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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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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作者:游四军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5年第5期

游四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方面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或称之为五个子体系。这五个子体系之间,关系协调、内容统一,这五个子体系的建设共同构成了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程,我们应立足国情,协调、有序地整体推进。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只有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的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只有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制度依循。

有效衔接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总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改进立法,健全和拓宽立法渠道和途径。目前,许多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起草,部门主导立法的问题普遍存在,其后果是,要么造成各相关部门利益冲突而相互扯皮、推诿塞责,使得该立的法迟迟立不起来,要么由于部门主导而致使部门利益法律化。改变这一现状,一是应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立法工作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也能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二是应确定及其常委会在立法项目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的规划、统筹安排,既能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又能充分地利用立法资源。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去除立法部门化,使立法过正成为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利益分配的过程,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应建立、完善科学民主的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应有序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进一步健全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制度,推动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还应开展立法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

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2010 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截至2014 年3 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 部。但是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经济社会越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越强烈,加强和改进立法的任务越艰巨。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

二、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为法治体系建设提供生命活力

法的生命就在于实施,再完美的法律,束之高阁,也无用武之地。法只有有效地实施才能维护其生命力与权威。目前,法律实施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广泛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审判不公的问题还很严重,民怨

时有体现。法律的实施,始终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和关键。为此,必须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除了科学立法、拥有良法之外,还应加强的实施,坚持严格执法。

法治实施体系首先要求保证的实施。为诸法之母,的实施能带动诸法的有效运行。30 多年来,在法制体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中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但也要看到,目前在实践中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还只是被束之高阁的“神”。的生命在于实施,要让落地,就必须要健全和加强的实施。

严格执法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严格执法,全面、毫不手软地打击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得以全面实施的关键。严格执法,不提倡“宁可错杀千人、不使一人漏网”的矫枉过正行为,也不提倡对社会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的执法不作为。要保证严格执法,首先必须保证职权清晰。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责任都必须法定化,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其次应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强化综合执法,保证严格高效执法。最后还要建立合理的激励评价制度。

三、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法治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监督事关依法治国能否真正落实。无论是执政权,还是立法权、司法权,都具有权力的必然属性,那就是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

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时有发生。缺乏法律实施的监督或者监督疲软是重要原因之一。要构建更有力、更有效的监督体系,就必须完善现有

的监督体系。让党内监督、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监督日益常态化。在此基础上,更应该在党内监督、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之间确定明确的分工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细化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做到法治监督最大化地严密无空白。

四、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法治体系建设的屏障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屏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

近些年来,我国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治保障机制的部门化、行政化,人财物保障的“分灶”固化,进而滋生执法司法领域的人情案、金钱案,出现了个别执法、司法行为被干预、被插手的情况,损害了法治威信。同时,执法司法保障的低职业化现象较为明显,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准入、遴选、晋升、转任机制不健全,形成职业保障规则不公平、机会不公平、起点不公平,进而“驱逐人才”。

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系统应贯彻、健全如下四大环节:一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二是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三是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健全依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四是法治人才队伍。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即法

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五、构建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规体系相衔接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和国家法律体系相协调、相一致,只有把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中,公共权力才能受到约束,执政行为才能持久。2014 年10 月25 日,纪委四次全会强调了党内法规体系的“时间表”——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保障,只有保障落实党章规定的党内民主,才能保证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能够充分反映党内的主流意见。党章规定了党内完备的民主机制,这种民主机制保障党内法规法纪有基础、有质量。二是党内法规建设应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配套。党的领导干部和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么规范行为的党内法规只有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相符合,才能保障行为守纪的同时也守法。三是党内法规的制定、修订与清理应同等重视。前不久,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结束,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下一步,只有运用好取得的成果,及时修订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解决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缺失、“碎片化”、“老化”等问题,并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确保出台的党内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到建党100 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个宏伟目标,才能如期实现。

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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