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7.01.25 2007.02.15 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
为加强医疗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医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强化行业管理,规范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设置、管理和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按临床专业学科在省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设置,其名称为“贵州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第三条 省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为贵州省该专业学科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一)医院及专业学科科室依法成立;
(二)医院及专业学科科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三)五年内行业作风良好,无重大医疗质量事故;
(四)专业学科理论、技术水平至少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学科专家;
(六)能组织和协调省内本专业学科的医疗机构和专家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条件的省级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的意见审批,公示合格后授牌。 第五条 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盖证明印章的复印件); (二)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作预期目标和计划;
(四)医院法人代表同意设置的意见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的承诺; (五)具备第三条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联络秘书的任免: (一)主任委员由所在医院的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
(二)副主任委员由所在医院推荐院内或院外本专业学科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一至二人担任; (三)委员由所在医院本专业学科或聘请院外本专业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高知名度的专家若干人担任;
(四)联络秘书由所在医院的本专业学科成员担任;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命、聘任及免职,须报省卫生厅审查批准。联络秘书须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专(兼)职人员、日常管理及工作经费,由所在医院负责提供。
第八条 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学科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模范遵守《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协助省卫生厅对全省本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三)拟定本专业学科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范和质量考核标准,为省卫生厅提供医疗质量管理决策依据;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对医疗质量的规定,拟定本专业学科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并协助省卫生厅组织实施;
(五)进行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质量管理策略研究,及时了解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省卫生厅对医疗机构相关学科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以及技术准入进行论证和业务指导; (七)为全省医疗机构提供本专业学科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根据医疗技术进展情况和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提出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管理、技术培训计划,报省卫生厅批准实施;
(八)履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的部分职能,承担本专业学科的医疗质量检查、考核评估和质量评比工作,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医疗质量管理信息,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九)协助省卫生厅对本专业学科的重大医疗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十)及时收集、掌握国际国内本专业学科及相关专业学科的最新理论和技术研究信息,开展与本专业学科相关的临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对我省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建议;
(十一)协助省卫生厅对相关医疗设备的购置、质量进行论证,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承担省卫生厅交付的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医疗质量控制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每年年初应制订当年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提出质量管理要求和任务。计划、总结及相关材料及时报省卫生厅。
第十条 省卫生厅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每三年对资格审核校验一次。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出现严重医疗质量事故、存在严重行业作风问题、不能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资格。
第十一条 原由省卫生厅批准的各类医疗质量控制指导中心或管理中心,一律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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