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钱希文,男,住桐梓镇官田村檬子树组(系钱奉尧之长子)。
当事人钱希文之父亲钱奉尧(于2010年病故),因所在农业社不服木棕河三级站修建电站(1991年修建)库区淹没的土地面积和赔偿标准,多年来曾多次组织本农业社的群众进行上访。县委、县,我镇、以及县级相关部门曾多次组织檬子树农业社的村民代表和木棕河三级站进行协商解决,由于檬子树农业社在多次的协商解决中,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能证明木棕河三级站所征占的面积与实际淹没的面积不符,所以檬子树农业社的村民所提出的木棕河三级站库区淹没面积超过实际征占的面积的诉求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据此其诉求也得不到支持。之后大多数群众都停诉息访了,但当事人钱希文之父亲钱奉尧却一再坚持认为他们是有道理的,于是多次向、市以及国家信访总局以寄材料的方式进行信访。由于其他村民已经停诉息访了,钱奉尧不管是找人写材料也好,复印相关资料的费用也好,都得他自己一人出,所以也为其家庭背上了债务。 2011年,钱奉尧因患癌症死亡。
由于钱奉尧的多年信访和患病就医给其家庭的生活增加了困难,据此当事人钱希文也表示不再信访,自愿停诉息访,并请求镇、对他家庭的困难给予适当的帮助,并自愿与镇达成如下停诉息访协议:
一、从现在起当事人钱希文及其家人不再因钱奉尧信访的事宜进行信访,表示从现在起停诉息访,并将其与该信访事项保留的所有资料全部交给镇;
二、当事人钱希文及其家人从现在起不再组织和参与本农业社与上述信访事件有关的相关事宜;
三、镇因考虑当事人钱希文家庭的困难,从民政救济的方式给予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一次性困难救济。
当事人: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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