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基础工程公司(下称“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升职工工作效率,加强职工工资核算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班8:30—下班17:00。
第四条 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人员为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
2、不定时工作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主要为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经分管领导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考勤制度
1、标准工时制人员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严格自觉遵守工作时间。
(1)、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2)、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早上:7点至8:30点 晚上:17点至19点
(3)、因公外出等不能打卡:因公外出等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等需要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办完公务回单位后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故障未打卡的职工,上班后、下班前要及时与劳资联系,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
打卡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他人代理或授权,考勤记录不得擅自更改。
2、项目部管理人员,由于工作性质所限,采取施工现场由项目经理负责手工考勤。每月26日前汇总并经分管领导签认后于27日递交劳资。
劳资根据打卡记录和项目部手工考勤,计算出个人当月出勤天数以及迟到、早退时间。
第六条 加班申报及审批
公司提倡职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作。因工作能力或工作效率低下造成的加班、加点,一律不视为加班。
凡是公司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形成的加班、加点计算为加班,并按所执行的不同工时制度给予同等时间的倒休或计发加班工资。
1、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周末值班(法定节假日除外),不视为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只调休。
2、标准工时制的职工,除营销部门作标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周末加班的,其他人员原
则上不批准加班。营销部门人员因作标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每天50元发给加班补助,在周末加班作标的按每人每天80元发给加班补助。以上补助由部门负责人提供的《加班值班审批表》为依据。
3、无论执行何种工时制的职工,法定节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先审批后加班,未经事先审批加班,不视为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
4、安排职工倒休的,须有加班记录,并提前向劳资部门申报,无记录自行倒休的视为旷工。
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倒休,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理审批;一般管理人员倒休,7天之内的,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由经理审批。
5、需计发加班工资的,须经公司经理批准。
第七条 各类假期的处理按《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和《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八条 缺勤处理
1、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上班延后视为迟到,提前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当月不超过3次的,给予批评教育;超过3次的每次处罚50元,5次以上视为旷工一天。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每次处罚100元,3次以上视为旷工一天。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无打卡记录、也未填写《外勤登记表》、《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的,视为旷工。
2、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每旷工半天按当月基本岗薪的20%予以处罚。
3、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周年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调离岗位进入人才市场待岗。连续旷工十天(含)以上或周年内累计旷工二十天(含)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项目经理是手工考勤的直接责任人,手工考勤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辅助考勤规定:为辅助考勤管理,便于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员工工作状态,提供职工工作效率,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员工工作日记”要求每天及时记录本人工作日记,并按规定通过网络上报公司劳资。
第十一条 职工出勤情况,做为决定职工年终计算效益岗薪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6日起执行。
附:《外勤登记表》
《未打卡补签申请表》
《职工加班审批表》
《职工倒休申请表》
《考勤表》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市政基础工程公司员工工作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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