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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社区发展与

来源:欧得旅游网
第一章 我国城市社区发展与

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

青少年是我国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关系着国家的未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关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近些年来,这方面工作日益受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呈持续增长的态势;而最近的十多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总量尽管得到控制,但在犯罪的手段和性质上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变化,团伙化、暴力化、低龄化是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根本方针是进行“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青少年生活与生长的微观和宏观环境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客观上需要及时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的工作模式和途径,寻找新的突破口,把重点放在超前干预和预防上,使防范的关口尽量前移,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

从理论和实践看,在我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①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宏观和总体上是不可避免的,彻底根除难以做到。但是,在微观层面和局部范围,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可以预防并得以控制的。所谓微观层面和局部范围就是指那些与青少年成长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单元和组织,如家庭、学校、社区等。这些单元和组织共同构成了影响青少年身心发展的最为直接的环境因素。研究表明,青少年的大量越轨行为,与其所在的家庭、学校、社区环境密不可分。因此,从基层实务工作的角度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应放在家

社会转型作为对中国社会自近代以来的现代化进程的基本分析框架已得到学术界的广

泛认同。学界认为,自1978年以来,我国社会处在社会转型加速期,其主要标志是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化,从同质单一社会向异质多样社会转化,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参见陆学艺、李培林:“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载枟国际社会科学杂志枠1993年第3期,第9页。

2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

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区预防上,积极探索微观和局部预防的工作模式和途径。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和程度不断提高,社区日益成为城市基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平台。在青少年的教育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社区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本研究报告将结合各地实施“社区预防计划”的实践,重点探讨我国城市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以期更好地推进城市基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我国城市社区的概念、基本类型及其建设

最近几年,“社区”一词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流行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区建设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改革的深化,成为城市的一道美丽风景。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枟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枠,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此大规模地铺开。社区在城市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在我国,城市社区的“升温”有着深刻的背景和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演变

城市社区建设既是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使然,也是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的社区建设就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革,使其适应日益现代化的城市发展。

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重大调整和改革。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一些城市出现了带有群众自治性质的居民委员会。1950年3月,天津市最早建立了居民委员会组织。①稍后,其他城市也陆续建立居委会。居委会是最早的基层群众组织,具有一定的社会基层管理职能。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枠和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枠。同年12月,中央政府颁布了枟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枠和枟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枠。以上这些法律规定了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结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我国城市实行市、区二级政府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为政府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则是城市居民群众自治性组织。因此,我国城市基层社会实行群众自治的基本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是与计划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是

一说为杭州。参见张明亮主编:枟社区建设政策与法规枠,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第

453页。

第一章 我国城市社区发展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3

城市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城市社会由一个个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构成。这些单位隶属于政府各个部门,城市社会成员又从属于某一单位。在这一“单位社会”体制下,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包揽社会成员的就业、住房、医疗、福利等所有社会事务。社会成员的工作和生活被锁定在由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单位体制内,成为依附于单位的“单位人”,与单位所在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在这样的制度下,居民委员会内部事务十分简单,主要任务是完成街道交办的工作,其经费开支来自政府,事实上成为街道的一条“腿”。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的基层管理主要是通过一个个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来进行的。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传统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愈来愈不适应现代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首先是伴随城市化进程,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城市社会事务日益增多和复杂化,这些事务难以通过以一个个缺乏有机联系的单位为基础的单一行政化管理体制加以有效处理。其次是伴随着现代化建设,人民的需求结构由简单的物质需求向多样化的需求转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愈来愈高,原有的体制难以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再次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社区承担政府部门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事务。更重要的是,随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传统的“单位制”逐步趋于解体,人们从过去的那种单纯的隶属单位、依赖单位的“单位人”,变为走进社区、依托社区的“社区人”,社区开始成为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场所。在这种背景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必须做出重大调整,建立新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通过调整、培育新型的城市社区,以整合和动员社会资源,重新构造城市管理的微观社会基础,变传统的“单位制”主导的社会为“社区制”主导的社会。经过一段时期的探索和实验,我国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现在基本都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模式。①

由此可见,社区建设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城市治理要求,为城市社会构筑全新的基层管理平台和制度平台的重要工作。

(二)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的概念

我国城市社区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在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社会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经验的总结和概括。

1畅社会学视野中的“社区”

“社区”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个概念源于西方工业化社会发展早期。1881年,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F畅J畅Tonnies)首先提出了“社区”一词,德

这种模式最早在上海建立,“两级”政府即“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即在区下设街道

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四级网络”即把居委会作为街道管理的延伸。

4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

文为“Gemeinschaft”。他认为社区就是一种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具有一致价值观、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后来这一概念被西方社会学界认同并被广泛运用。在英文里,用“community”一词来表示腾尼斯所使用的“社区”一词。“community”基本意思是公社、团体、共同体等。20世纪30年代社会学中的“社区”概念传入我国,被学界接受。我国社会学界早期学者费孝通等人在当时翻译西方社会学著作时,把英文的“com-munity”翻译成“社区”,以与英文里的另一个词“society”(社会)相区别。“社区”一词由此为我国学者所广泛使用。

我国学者认为,作为社会的子系统和地域性社会共同体,社区具有如下特征:

(1)社区是人类社会活动高度聚集的地域空间,以聚落作为自己的依托或物质载体。所谓聚落,指人类各种形式的居住场所;

(2)社区是一定地域人们共同生活的空间和产物,社区生活为社区成员所共同创造和拥有,社区参与是社区形成和发展的根本途径;

(3)社区是社会的构成单位,是一个具体的、有限制的地域社会;(4)社区是具有相对完整意义和相对独立意义的社会单位,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空间;

(5)社区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是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空间。①

2畅我国城市社区的概念1981年,美籍华裔社会学家杨庆坤对已有的各种社会学文献进行整理,发现至少有140多种关于社区的定义。②关于社区的说法,目前比较有影响、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域性观点,认为在社区形成过程中,地理空间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是最主要的因素;另一种观点是功能主义观点,认为社区是由具有共同利益、共同目标的人们组成的社会群体。

2000年,民政部在枟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枠中对我国城市社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枟意见枠指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从以上的定义不难看出,我国城市社区有鲜明的特色。它既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区特点,也有其特殊性。作为我国城市的基层管理机构和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城市社区的日常管理和社区的建设与完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李会欣、刘庆龙编著:枟中国城市社区枠,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张玉枝:枟转型中的社区发展枠,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①②

第一章 我国城市社区发展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5

就目前大多数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重组后的居委会辖区占我国城市社区的绝大多数。这些社区在提供便民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社区文化、开展社区教育、组织社区互助和保护社区弱势群体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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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重组

我国现在大多数城市社区是根据民政部在全国进行实验的26个试点社区建设的经验基础上,对原有社区调整重组后形成的。现在我国城市社区原则上管辖居民数为1000~3000户之间,但封闭独立的居民小区可以适当突破上限额。如沈阳市原有的2753个居委会经调整组成了1277个新社区,每个社区所管辖的平均规模由原来的每个居委会500户扩大到1246户;石家庄市原有的501个居委会调整为287个新社区;青岛市将原来的786个居委会重新组成为546个新社区。

摘自民政部枟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工作简报枠,1999~2000年

(三)我国城市社区类型

虽然近年来我国大多数城市社区经过了重组,但是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仍具有多样性。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多样性将进一步丰富与发展。因此,对我国城市基层社区进行分类是必要的。在社会学界,对社区的分类主要有两种标准:一是按照社区的主要功能进行划分,强调和注重的是社区的某些功能性特征,如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根据这样的标准,人们把社区分成经济社区、文化社区、政治社区等;二是按照地域进行划分,如按照农村、集镇、城市的标准,把我国社区分成农村社区、集镇社区和城市社区。

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的中心转到城市以后,是我国城市发展变化非常快速的时期。因此,可以把这个变化期视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分水岭”。由此,我们把我国城市社区从总体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传统型社区,主要指80年代中期之前我国城市中已经形成的社区;二是新兴的社区,主要指80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经济改革转向城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后在我国城市新出现和形成的社区。

1畅我国城市的传统型社区

我国城市的传统型社区一般有较长的历史,相对比较成熟。这样的社区主要有两种:一是历史上形成的传统街坊式社区;二是隶属于单位的居

6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

住区。  

传统街坊式社区以城市旧街和老街区为主,具有某种“城市中的自然村落”的特点。居民大多是世世代代的城里人,“城市土著”的特点突出。居民住宅与商业、工业用地混杂,社区内的居民职业构成较为复杂。社区一般文化底蕴深厚,居民之间相互比较熟悉,互助互帮,情感联系强,地域感强,认同感强,居民大都有一定的“乡土”情结。社区有一定的共同规范,社区自治有一定的基础。不足的是,社区内公共设施陈旧、资源不足,空间狭小、拥挤,人口密度高。比如,城市里的某某老街、某某胡同、某某弄等就是这一类型的社区。

隶属于单位的居住区一般是属于某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家园”,或者是属于某几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大都属于同一职业,具有共同的身份。这些社区为纯居住地,生活设施相对较好,环境也不错,社区治安较好,居民间也比较熟悉,但所属单位的效益对生活质量的影响大,居民的福利基本由单位提供,社区内许多生活设施往往是公用的。虽然居于同一个地方,但居民可能来自五湖四海,因此居民普遍缺乏“乡土”情结和地缘情感。如省委家属大院、财政局职工宿舍、炼钢厂职工之家等就是这样的社区。

2畅我国城市出现的新兴社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新出现的城市社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新建生活小区;二是流动人口聚居区;三是城乡结合部社区。新建生活小区可分为两种:一是作为一种职工福利,由政府或某一(某些)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小区。随着我国住房政策的改革,这样的生活小区兴建会越来越少。另一种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小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类型的小区将得到不断开发。

房地产商开发型社区又可分为:高档住宅区或别墅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房住宅区。这类社区的特点是建立时间短,硬件设施较为完善,但软件还不够成熟,社区以社会化的商业性运作与管理为主,居民的生活方式、社区服务要求等有较高的一致性。社区服务以有偿服务为主,一些社区还缺少居委会,只有物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渗透较小。

流动人口聚居区型社区主要有两类。一种类型是由政府或公司出资开发的“公寓型”进城务工人员聚居地。比如在广东东莞市就有公司开发的“公寓型”集体住宅,以比较经济的价格出租给进城务工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有统一的物业,治安状况也较好。

另一种类型是流动人口自发形成的聚居地,如北京的新疆村、浙江村、河南村等。这样的社区有“自生”的特点,仿佛是独立于城市之外的“城中之村”,社区资源少,社区服务差,没有形成社区规范,行政权力也几乎没有渗透到社区。

流动人口聚居型社区往往是城市劳动力的“蓄水池”,成员流动性大,治安状况往往较差,居民互动和参与都较低。

第一章 我国城市社区发展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7

城乡结合部社区是我国城市化的产物。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乡结合部社区也在不断出现。这类社区位于城市边缘地带,是城市向农村进军的“前线”和“桥头堡”,同时也是农村向城市转化的过渡带。在这样的社区里,由于受到城市功能的辐射,农用地逐渐转化为建设区,功能混乱,社会成员复杂,居民出现职业摆动,职业构成复杂,传统的乡村式血缘关系和地缘纽带逐步瓦解,邻里的社会控制力减弱,行政管理权力由农村向城市交接,管理方式向城市转变,许多领域出现行政权力真空,管理触角来不及延伸;居民职业流动性强,缺乏社区自治组织,居民之间互动少,社区内可利用资源少,各种社区服务缺乏;社区处于过渡阶段,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差,文化价值受到城市辐射的强烈吸引,难以形成共同的社区规范,秩序显得混乱,治安状况往往不太好。

城乡结合部社区主要有两种:一是“村改居型”;一是“村居合并型”。“村改居型”是指直接将原来城市边缘乡村的一个或多个村民委员会改组成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而形成的社区;“村居合并型”是指将城市边缘的乡村与就近的原城市居委会合并而组成新的社区居委会,成为新的社区。

(四)创建文明社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社会的有机组织和单元,社区是整个社会的重要基石。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建设现代化的新型和谐社区。从这个意义说,建设文明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城市工作

的重要基础”,打造文明祥和的新型城市社区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这一重要目标的提出适应了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加速和城市社区建设实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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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根据马克思主

①“胡锦涛同志在辽宁省大连市同社区干部座谈时的讲话”,载张明亮主编:枟社区建设政策

与法规枠,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8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

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首先,近年来我国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据统计,到1999年底,我国有667个城市,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11畅5万个居民委员会。①截至1998年底,我国城市人口已达到3畅7亿,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30%;预计未来十年将有1畅52亿农村人口转移进城,到2010年,我国城市人口预计将达到6畅3亿,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45%。根据国际城市化进程的历史经验,当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达到30%时,也是这个国家加速城市化发展的时期。②由此不难断定,目前我国的城市化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城市化的加速,必然要求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城市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城市功能的完善和文明程度的提升,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组成城市的社区(街道)的发展水平和程度。因此,城市化加速客观上要求建设文明的新型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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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1949年,新中国刚建立时,我国城市人口的比例是10畅6%。

①参见民政部枟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枠,中办发[2000]23号,2000年11月靳尔刚:“中国城市化发展走向”,载枟中国社会报枠1998年10月24日第3版。

19日发布。

第一章 我国城市社区发展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9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城市数量从1978年的193个增加到1999年的667个,20年间增长了近2畅5倍;建制镇的数量从1978年的2173个增加到1998年的19,200个,20年间增长了近9倍;市镇总人口从1978年的17,254人增加到1998年的37,942人,20年间增长了近1畅2倍,市镇人口比例从12畅46%上升到30畅40%;预计到2020年我国城市数量将增加到1000个,市镇人口的比例将超过50%。

其次,当前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是在群众自发创造的基础上,政府主动推进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增多,天津、武汉等城市的街道和居民委员会开始从事一些社会服务性工作。这些工作被称为社区服务。1986年,国家民政部首先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1987年,民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会议,提出社区服务的方向。“社区”概念第一次进入我国政府管理事务之中。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在原有的枟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枠的基础上,通过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枠。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该法的颁布为社区组织建设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区建设的发展。

随着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其他社区工作迅速展开,社区服务的概念已经难以包容各方面的社区工作。于是,民政部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于1991年提出了社区建设这一新的概念。自此,社区服务进一步扩大为社区建设,其目的是以社区为基础解决社会发展问题。1998年,在中央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明确赋予了民政部“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1999年,民政部制定了枟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方案枠。该方案指出,在强化社区功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逐步完成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由行政化管理体制向法制保障下的社区自治体制的转变,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设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文明社区。

实验工作的开展迈出了我国建设新型文明社区的重要一步。2000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政部制定了枟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枠。同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以23号文件转发了该枟意见枠。枟意见枠对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10中国城市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模式研究报告

内容和规划领导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枟意见枠指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枟意见枠提出了今后五到十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1)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的发展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在随后的“十五”规划和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社区建设都被列为重要内容。由此,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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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和发展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

坚持政府指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扩充社区管理职能。承接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的部分社会职能和服务职能。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完善社区功能。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摘自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枠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这项工程的实施将为城市的基层管理和“三个文明”建设提供新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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