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7
案 由: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09年9月7日
开庭地点:第七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审 判 员:张红兵
书 记 员:封佶君
书 记 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请大家自觉遵守以上各条,共同维护好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原告是否到庭,请谈谈基本情况?
原 :邵阳市英才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球,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邵阳市红旗路人民电影院三楼。
:原告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李四明,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是否到庭,请谈谈基本情况。
被:卿邵明,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系志高空调邵阳地区代理商,住邵东县两市镇育才三路17号。
:被告委托代理人,请谈谈你们的基本情况?
被: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今天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邵阳市英才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卿邵明合同纠纷一案。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审判员张红兵独任审理,书记员封佶君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并应履行相关义务,享有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最后陈述、查阅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法庭记录确有错误申请补正。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在本案未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依法承担举证责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等义务。未经法庭准许,原告中途退庭的,按申请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的,依法缺席审判。
:对刚才宣读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及第三人)都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你们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由原告陈述起诉意见或者宣读起诉书。
原:宣读起诉书(略)。
审: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欠款是事实,违约金太高,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时,双方应遵循以下要求:1、所举证据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内已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2、不能提供伪证;3、所举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4、质证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5、对无争议的事实、对方承认的诉讼请求本庭已予确认,双方无需举证、质证。
审:先由原告举证
原: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被:无异议。
2、广告发布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的广告发布资格。
被:无异议。
3、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拟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被:无异议。
4、验收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确认履行合同。
被:无异议
5、承诺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承诺付款。
被:无异议。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没有证据提供。
审: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事实,有何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依照合同,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欠款是事实,但违约金过高,希望能协商处理。
审: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以后,原、被告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被告双方最后还有什么需要向法庭陈述的?
原: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请法院调解。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判前可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当庭调解。
被:同意当庭调解。
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卿邵明在签订本调解协议时支付原告邵阳市英才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发布费人民币4400元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6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整。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4元,原告邵阳市英才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被告,你还有什么要讲的?
被:我马上支付给原告该款。
原:好的。
审:由于本案当即结清,根据法律规定,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已上笔录校阅后签字,现在闭庭,请当事人退庭。
20099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