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目 录
总 则
对职工的基本要求 招聘录用 劳动合同管理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和福利 培训管理规定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奖励与惩戒 劳动争议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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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职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职工。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五条 企业依据《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列》的相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章 对职工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行为准则
①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③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④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⑤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 职工职责
①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
②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③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④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职工有权予以抵制;
⑤每个职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⑥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⑦工会会员依法向工会组织缴纳会费。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八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录职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 企业在招录职工时,对应聘职工实行平等的原则。应聘者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要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外来人员必须自行办理暂住证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职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职工必须如实填写职工登记表,3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②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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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和电话号码;③学历证书;④就业登记证;⑤健康体检表;⑥职业资格证书;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企业一经发现职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30天内(法律规定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职工本人一份。职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录用。对录用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此外针对实习人员,也应签订实习协议:
①凡到公司来实习的大、中专院校(含职校,下同)毕业生在其取得毕业证书以前均为实习阶段。本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实习协议。
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安排。公司尽可能地考虑学生所学专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的实习工作。
③学生因自身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公司不办理实习生除工伤保险以外的各项保险事宜。
④凡实习生进行的工作涉及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的,要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必要时须签订保密协议。
⑤实习生实习结束后返校不再回公司工作的,公司按规定扣除各项实习费用后,才可以结清其的实习生活费。
⑥实习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职工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31天(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61天(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92天至183天(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①职工进公司后,由部门领导开具“工作联系单”给仓库,职工凭工作证和工作联系单到仓库领用工作服(两套秋装两套夏装,根据季节发放)。工作服使用满两年,不扣服装折旧费,另发工作服;使用不满两年的,按规定价格和比例扣除折旧费;
②凡公司已配发工作服的职工,在公司上班时,不得穿戴其他服装;暂时未配发工作服的人员也要穿过膝裤子、有袖上衣上岗;工作时间不得穿短裤、短裙(指膝盖以上)、无袖背带上衣、背心、及袒胸露背、超透的服装;女性管理人员不得穿裙子进入生产车间;全体职工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上班;生产工人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统一着装上岗;
③职工要学习文明礼仪常识,礼貌待客,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损人利己、不损害公司形象。
④职工在上班期间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早退;职工在上班期间禁止吃零食、串岗闲谈、聚众聊天、打瞌睡、干私活等;厂区内严禁吸烟(规定区域除外)。
⑤职工(尤其是管理人员)上班期间不得阅览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利用公司通讯、网络、电脑等设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内容。
⑥未经公司允许任何职工不得私自接待外部人员参观车间或向其谈及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事项。 ⑦职工要保守公司机密,未经允许任何职工不得向外部人员提供公司产品和技术资料及相关数据;生产操作职工不得带手机进入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等。
第十七条 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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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书面提前30天通知职工。
第十九条 职工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正承担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工作尚未完成的不得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前应继续工作等候公司批准。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职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造成损失者;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 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①职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产品结构重大调整,经济性裁员的。此外公司为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在职工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职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职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水平。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正式办理离厂手续,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职工离岗工作移交记录表(清单),逐项填写,原在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还要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进行清理,编写工作移交清单,由公司安排人员进行交接,对所列交接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交接监督人签字确认后即视为办理完毕。因职工离厂工作交接不完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移交人的责任。工作移交办理完毕后,离厂职工可以结算各项费用。凡工作移交未按公司要求办理的,公司暂不结算离厂人员的费用,因移交延误给公司工作造成损失的由移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离职人员的工资原则上按公司发薪日发放。员工离厂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按当月实际出勤日计算工资并扣除各项费用后给予正常发放。
第五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8小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按季节情况予以确定。 ①常日班: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常日班,主管以上干部实行每月晚间值班制度。
②实行倒班作业时间:早班(后夜班)0:00—8:00;白班:8:00—16:00;中班:(前夜班)16:00—24:00。 ③特殊岗位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自愿,有时实行12小时的值班方式。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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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力资源部可根据气候和季节的变化对作息时间作出适当的调整,以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全年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应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安排加班的,职工也应自觉服从。
第二十六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1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职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通过打卡机或手工考勤记录记载职工出勤情况,每月1日与职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2年(不少于二年)。
①考勤卡是职工在公司从事工作的最重要依据,应真实地反映职工的工作时间,因此打卡必须由职工本人亲自进行。
②职工超过上班时间打卡即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打卡为早退。职工上、下班凡无正当原因与理由不打卡者,一律视为旷工。其中上班打卡下班不打卡的视为下午旷工;上班不打卡,下班打卡的视为上午旷工;全天不打卡者视为当日旷工。如经部门经理和车间主任证明确实来厂上班(同时要有班组人员提供证明)的,要有文字证明,说明忘打卡经过及原因。
③凡代他人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以及私自将卡拿走,均属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并查证核实,每一次扣双方当事人各50元工资。
④职工因公外出须开具公出单,经批准后交门卫方可离厂;因特殊情况当时无法办理公出单时,事后应及时(当日或次日)补办交门卫。职工因私外出要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交门卫方可离厂。职工离厂应向门卫交验公出单或请假单,门卫验单放行。凡不按规定出示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门卫有权责令其返回厂内办理好证明后再离厂。职工乘坐各种车辆出厂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厂手续,并接受门卫查验,拒绝执行的,门卫有权责令返回厂内办理好证明后再离厂。
⑤考勤卡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职工离厂时要将卡交回,凡未交回的,则由公司从工资中扣回工本费20元;凡因卡自身的缺陷不能使用且外观完好的,公司负责调换,不收取费用;职工考勤卡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到办公室补办,并支付工本费20元。
⑥在打卡机未安装前或故障时,由各部门负责人及门卫负责人工考勤。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三十条 职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确保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三十二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五一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薪资 1天 工龄 天数
3天 1天 1天 1天 1天 3天 有薪 20年以上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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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带薪年假。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若职工不愿意申请带薪年休假,则由公司发放带薪年休假补贴,标准为:已入本公司之日起,满第一年工龄为40元/月,满第二年工龄为80元/月,以后每满一年加10元,以此类推。若职工只享受了其中部分休假日,则余下天数按未享受天数与应享受天数的比例享受带薪年休假补贴。实行带薪年假制度后,职工原工资中的工龄补贴悉数转为带薪年休假补贴。 3、婚假。 项目 一般
标准 3天
条件
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备注
需要提供法律规定的结婚证件复印件一份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晚婚 薪资
10天 有薪
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
一方符合,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4、丧假。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有薪假1-3天。
5、工伤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6、事假。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5天。
7、紧急假:职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8、企业决定的临时性放假。按企业办发文,各部门参照执行。
9、公司科室行政管理人员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周六周日为轮休日,法定节假日以休息日计。需要周六周日轮流值班的科室,由部门负责人做好轮休日值班人员安排和记录,于每月30日上报至人力资源部。科室、车间职工休息日加班按公司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10、正常休息日之外,科室、车间管理人员需要休息的,必须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报批手续。科室、车间管理人员休假在三天(含)以下的,由直接上级批准;休假在三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分管领导(总助、总监、副总、总经理)报批。
11、车间职工(包括机修)因事请假,需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条报批手续。请假在三天(含)以下的,由车间主任批准;在三天以上的,由生产部经理批准。
12、工作时间内,科室、车间职工因私需临时出厂的,应填写请假条。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因私离开工作场所;确有原因要出门的,当即应出示请假条,门卫凭请假条放行;无请假条出公司大门作旷工处理,出去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全部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13、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部门批准人保留做底,一份由请假人请假后出门时交给门卫。每月16日和30日准时由部门批准人和门卫上交到人力资源部。
14、无特殊原因,事后请假一般无效。确有特殊原因的,经部门或上级批准后,可在事后补上请假条,否则视为旷工;不请假或请假未准不来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七章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职工岗位工资(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不低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原则上按岗位工资的80%计算,全部工资不低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补贴、保密和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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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等。计时岗位工资和计件岗位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五条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以适当的方式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补贴、保密和竞业限制费清单。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21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在50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职工岗位(如计件单价)工资(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2个月内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由于本公司管理岗位的工作有一定的弹性,设定管理工资标准时已含盖了全部工作内容,并设定了约定加班费,因此公司不主张管理人员再额外加班,需要加班的首先要获得上级主管的批准,同时公司也要求管理人员尽可能在2个月期限内通过调休方式完全处理解决。
第三十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职工本人岗位(如计件单价)工资(通常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九条 经过公司部门、环境健康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及总经理批准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时间内,未超出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通常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四十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职工赔偿,其赔偿额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职工工资的20%(不超过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①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③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④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职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目前公司职工薪金考核依据为:科室(后勤)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薪金考核办法》;生产车间职工:《生产岗位职工薪金考核规定》;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企业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经营和按规操作的自觉性。
第四十六条 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职工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职工身心健康。职工进入车间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服从车间主任、班组长的安排。注意文明、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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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①保安是公司对外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是把握公司产品、物资进出的一个必要环节,保安室也是为方便公司职工、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厂纪厂规的场所。
②保安制度规定:保安必须遵守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及厂纪厂规,服从办公室的工作安排。保安上班时必须穿指定服装,衣冠端正,文明用语,优良的服务态度。
③到公司联系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凭身份证件在传达室登记,根据事由由保安与相关人员联系后方能入内。 ④所有外来人员和货物一律不准进入公司的第二道门(大门到第二道门之间为发、收货区)。来公司装卸货物一律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登记,并填写相关内容、进出时间等;来公司装货的应及时通知仓库保管员,货物出门按出门证登记的货物予以放行。来投递的快件、邮件、报纸杂志、信件,均由保安查验后签收,按收件人的姓名及时送到该人手上,如当事人长时间出差在外,则交由办公室处理。 ⑤公司职工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并佩戴工作证;上班时间一到,保安立即关闭大门,职工上班穿拖鞋、迟到、早退、不穿工作服、不佩带证者必须及时登记,当天把违规、违章人员的名单报给办公室。 ⑥二十四小时时间内必须有保安值班,保安临时换班必须告知行政部并获同意。
⑦维持车棚的车辆整齐停放。人员、车辆进出必须随叫随到,大门、推拉门及时关闭。日班下班后,特别是晚上必须每小时定时在公司辖区内巡查,检查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灯、空调、电风扇等是否关停,各车间门、窗、灯、电风扇、自来水等是否按要求关停。
⑧不定时的到各车间检查劳动纪律,对违纪现象及时制止,并如实记录违纪人员名单。上班时间,禁止职工在传达室里聊天、休息。当职工的客人遇急事求见时,才予以在传达室接待处会客,一般情况谢绝会客。非公司职工、非上班时段的职工(临时加班除外),禁止进入生产区(即第二道门)。
⑨公司内的任何物资(包括产品、废旧物资等)不得私自拿出公司外。当职工将属于公司内的东西拿出公司外时(材料、零部件外加工除外),必须当场没收,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有关领导汇报。当遇见小偷偷窃公司的财物时,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报警110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⑩当班保安有客来访,不允许在厂区内闲逛及留客过夜。保安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睡觉。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岗位、进行交接手续、交班人员提前将各项工作做好并将值班期间发生的情况交接清楚。早班保安必须根据谷电的时段冲满所有开水瓶的水,并在日班上班前烧开开水器内的水。夜班和早班根据工作要求开关电开水器。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四十九条 企业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①公司为上白班或上夜班的职工免费提供一餐中餐或晚餐,由食堂炊事员统一烹饪。职工用餐时应注意卫生、避免浪费。用餐后的餐具自行清理,并分类整齐地放置于食堂设置的塑料框或拎箱内。
②职工就餐时间为:(1)午餐:12:00—12:30;(2)晚餐:17:30—18:00(夏季)17:00—17:30(冬季)注:夏季指每年5月1日—9月30日, 冬季指每年10月1日—4月30日。目前公司只开设午餐和晚餐,在有条件和必要时增加其它用餐。
③食堂用餐每餐至少要保持3个大锅菜以上,能根据职工的不同口味和饮食习惯进行一定的选择。食堂炊事人员要在开饭前将菜炒好,主食也要适时蒸煮,尽量保持饭菜热度,避免职工吃冷饭冷菜的情况。 ④食堂的炊事用具和餐具要做到每餐消毒,已经变色的筷子要停止使用。单班作业职工及科室后勤人员在职工食堂餐厅就餐;三班制职工的中餐或晚餐,由食堂统一配餐,送至规定地点,在车间指定地点(位置)就餐(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
⑤职工在工作期间一律不得在外就餐或向外订餐,对哺乳期或其它有特殊情况需回家用餐的职工应征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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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同意。
第五十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如职工工作时间发生工伤,按公司《工伤管理条例》执行,工伤指定救治医院为南京市人民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骨伤科医院、锦城镇医院等四家医院,未经公司批准,其他医院救治不能报销。
第五十一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职工的意愿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及时为职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职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十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职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①公司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厂级教育、车间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
②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③三级安全教育成绩应填入职工安全教育卡,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职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职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职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导功能等情况。
1、新职工入厂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公司生产系统负责人和相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分别进行讲授培训。
①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1)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倡人人关心安全的氛围。(2)学习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3)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职工进入生产区域应按公司规定穿戴工作服和鞋帽。(4)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车间,凡公司配备劳保用品的岗位,要正确保管和穿戴好各种劳保用品。(5)要加强安全用电常识教育,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变电所严禁单人操作,各种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要挂牌明示,严禁随意翻动。(6)加强防火安全教育,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树立安全防火意识,禁止在仓库及有易燃物品的区域使用明火,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厂内。(7)严禁班前、班中饮酒。
②对职工进行工伤救护、现场保护等常识的讲解与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自我救助能力。 ③对职工进行设备保养维护常识的培训,经常保持作业场所的卫生、整洁。
④对职工进行特殊物品(如油类、化工、化学物品)的存放、使用常识的培训,做到合理存放、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
⑤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⑥安全教育结束后,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测验或考试,检查培训教育的效果,测试或考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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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得上岗。
2、新职工入厂上岗前的操作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车间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分别进行讲解培训。职工的操作培训要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讲解与操作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理论讲解要简明扼要,抓住重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要充分体现实效性。
①在进行操作培训时要求职工认真学习所要从事工种的生产技术工艺规程,掌握工艺要领,熟悉技术参数。 ②在对职工进行操作培训时要讲解公司产品的质量标准,缺陷产生的原因,预防控制措施等,使参加培训的职工熟悉所要从事工作的产品特性和各项质量要求。
③职工操作培训要安排实际操作的培训,由生产技术骨干进行实操演示,动作要规范,时间要统一,参数要一致,以保证产品的一致性和整体产品质量的稳定与提高。必要时,可采用师傅带徒弟的形式进行。 ④操作培训结束后,要对职工进行测验或考核,检验操作培训的效果,测验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要重新进行培训,三次培训仍不合格者公司取消录用资格。属于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培训和考试的特殊工种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进行操作。
3、质量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由公司质量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培训的主要内容: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常识。②ISO9001:2000标准基本内容。③公司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各岗位任职要求、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并根据不同岗位要求作相应内容的培训。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概况。⑤公司的质量方针:质量第一,开拓创新,顾客满意,持续改进。⑥公司的质量目标。
第五十七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职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八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职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职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九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职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企业商业秘密:
①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②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③考虑到公司产品在国内的领先地位,公司自己研发的技术工艺和科研成果、客户资源、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工艺参数、设备型号、生产环境,都涉及到公司的核心利益。
④因此,公司现要求招聘的职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凡不愿签订保密协议的,不能录用。 ⑤从进厂第3个月开始,公司给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保密费。
⑥此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有关负有特殊保密义务职工或专业技术骨干还应与公司签订补充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第六十二条 企业文件资料等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AAA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总经理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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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文件资料等,更不得向外传播。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十四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未经企业许可,任何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十六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议订立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第六十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十三条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职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七十四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七十六条 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七条 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七十八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七十九条 职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职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20-50元。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20-1000元: ①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1-10万元;
③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者;对举报他人盗窃、转移公司财物的。 ④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
⑤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创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工艺和品质的; ⑥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
第八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视情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5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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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①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②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10万元的,创造效益20万元;在生产、新产品研发、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创造发明或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有显著成绩的;
③为保护公共财产,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适时、得法应对意外(突发)事件,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的;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忠于职守者;对营私舞弊及其它危害公司利益行为,能敢于揭发和制止者;
④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要求圆满完成者;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记功或晋升,一次性奖励100--1500元: ①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的。
②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③遇有灾害,挺身而出,处置得当,协助达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达成任务但却已尽力的; ④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⑤追讨客户呆帐有特殊成效的; ⑥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的; ⑦维护企业安全卫生,制止重大事故苗头的; ⑧在销售与顾客服务上有特殊成效的;
⑨对企业核心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防止泄密,成绩突出的; ⑩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升企业声誉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或颁奖金或予晋级,一次性奖励200--1500元: ①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具突出成效的;
②管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致企业获得巨额经济效益的;
③在管理、采购、储运、储备物资等工作,能准确适质、适量、适时供应急需,节省50万元成本的; ④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的; ⑤抢救重大灾害,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的; ⑥具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的。
第八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和发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的对象,征求职工意见,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八十五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严肃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戒制度。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五种。(降级、撤职仅限于本企业的的管理人员,同时下调薪酬待遇)。
第八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查证确实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
①因个人疏忽导致设备损坏或不合格产品,情节较轻的;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给企业造成损失者; ②参加企业各类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的;培训旷课及培训补考不合格者; ③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的;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④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的; ⑤损坏或浪费物料,情节较轻的;
⑥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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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未经批准,擅自带外人进入厂区者;工作时间内随意串门、聊天者;
⑧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的,具有下述行为之一者:班前、班中饮酒、吸烟者;工作时间干私活者;冒名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工作时间私自外出者;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所内喧哗、吵架者;浪费物料者;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情节较轻者;厂区内吸烟初犯者;违规带手机进入车间、乘坐载货电梯初犯者;上班迟到、早退、串岗、打瞌睡,累计已达2次者;工作场所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鞋及不佩戴工作证者;上班时间、工作场所打赤膊及穿背心、拖鞋者;不服从公司、车间、班组领导和工作安排,情节较轻者;造谣中伤,损坏他人名誉情节较轻者;乱倒饭菜、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破坏环境卫生者;私自移动消防设施者;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处理:
⑪不服从部门主管正常管理,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的; ⑫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设备受损,产品质量下降,检验不符合要求的; ⑬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其他职工工作的; ⑭身为主管,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的; ⑮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⑯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的;
⑰对部门主管不满或对企业有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陈述,随意辱骂或侮辱同事和主管的;
⑱执行警卫勤务时,在警卫室内打瞌睡、看电视、看报纸、听收音机,甚至擅离职守的; ⑲非设备故障或原料不足等原因,故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的; ⑳不按规定生产工艺、标准工作,擅自更改操作标准的; ⑴未经核准擅自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⑵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⑶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予以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对管理人员予以降级直至撤职处理:
⑪擅离职守、严重失职,致使企业蒙受损害者。
⑫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企业工作场所,不听劝阻的; ⑬阻碍消防、救护工作等无视员工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的行为; ⑭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的;遗失企业经营之重要、机密文件和工具的; ⑮擅自变更工作规程,致使企业蒙受损失;
⑯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的; ⑰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企业发生安全事件,蒙受损失的;
⑱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品者,或代人、托人办理销售、修理私物的; ⑲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的; ⑳工作中饮酒或酒后滋事;
⑴借故请事假、病假,到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的;
⑵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从事伪证,谎报事实和记载不实记录,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的;
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的设备、场所、会议室、办公室等,且不听制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损坏公司财物按原价赔偿,恶意损坏按三倍价值赔偿。严禁盗窃、转移公司财物。 ⑷委托或代人伪造出勤记录,以欺诈领取薪资或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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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起可扣发绩效工资50至200元,对单位管理人员可同时作降职、撤职处理。 ①委托他人或代人考勤的;
②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5分钟以上)的; ③擅离职守或串岗、聊天的; ④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⑤非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它人设备的; ⑥未经允许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的; ⑦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企业的; ⑧在禁烟区内吸烟的;
⑨违反企业规定携带公物出企业的; ⑩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过1次,第三次起可并扣发绩效工资200至5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2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4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作降职、撤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①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
②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小额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③故意泄漏企业内部的管理文件、帐本等; ④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⑤有与上述情形相当的。
第九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可施行降级直至撤职处理并解除劳动关系。 ①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②提供与招录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证明;
③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④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⑤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威逼、诈骗、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⑥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经查为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书面告知职工相关理由后,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作虚假意思表示或提供虚假信息,使本企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应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或伪造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体检证明等某一项或数项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②擅自在公司内使用明火者;上班时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损害金额达1万元以上);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属和各级业务主管或职工等,存有取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侮辱行为的;散布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煽动、参与怠工或者罢工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接受与职务有关的馈赠者,挪用公款,收取贿赂者。
④故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的秘密,致本企业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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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害的;蓄意破坏、偷盗公司财物者;
⑤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日以上的;一年(365天)内,累计被记过以上处分两次(含两次)或警告以上处分三次者;一年(365天)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其它各种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⑧仿效上级签字,涂改公司单据,盗用公司印章者; ⑨在公司服务期间,受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者; ⑩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九十四条 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通常申诉程序为: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工会、申诉人所在部门等进行调处。
第九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中,职工三次嘉奖相当于一次小功,三次小功相当于一次大功;三次小警告相当于一次小过,三次小过相当于一次大过。职工受到记大过的,单位有权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
第九十六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九十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和审议通过,并通过办公OA公布。 第一零零条 本制度自2014 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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