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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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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害人杨贵生前确有对李新华、李新民的严重殴打行为,并且在本案发生的当日杨贵因电视声音问题对李新华、李新民再次实施了家暴的行为。对于公诉机关请求认定李新华、李新民故意杀人,本院认为第一被告人李新华因见继父、杨贵对弟弟实施殴打行为,本着哥哥关护弟弟的心理,便愤怒地朝被害人杨贵踹了一脚,导致杨贵重心不稳恰巧被嫌疑人李新民所持的水果刀刺中。经法医鉴定,杨贵的死亡并非因第一次的刀伤直接造成,而是由第二刀直接造成的。根据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以及第一被告人李新华的供述,两者之间相互印证。因此,判定李新华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本案中李新华存在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本院会酌情考虑量刑。

对于公诉机关对第二被告人李新民的故意杀人认定请求上,本院认为李新民在继父杨贵对其实施家暴的行为过程中,为了不受到严重的伤害,握起身边的水果刀进行自卫,是完全符合本能反应和日常情理的,属于正当的防卫行为,而且其并未预料到杨贵自己在被踹了一脚后正好扎到刀上,不属于李新民的过错,其行为仍处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根据机关对第一被告人李新华、李新民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张桂花、刘佳的证人证言,李新民确实在刺中杨贵后受撞击晕倒,并一直到母亲张桂花将其抱起后才醒来。且公诉机关没有直接或有力的证据证明第二被告人李新民有对杨贵实施第二次伤害的行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因此不应当认为李新民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此,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95条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0条第2项、第6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判处第一被告人李新华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李新华有期徒刑十年。

2、判处第二被告人李新华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下面宣布毕庭,把被告人李新华、李新民带出法庭。(击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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