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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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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

1总则

1.0为.确1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

o单台变压器容量为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本0发本电3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本0发本电4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本0本建1(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本0的本规1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本0本建2(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本0本承3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

极限不应小于;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本0本汽4轮机头部油箱及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

火极限应为,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2.0.集5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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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集6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

极限不应小于。

主7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

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0.主8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当9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2

2.0.其1他0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汽1机1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

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厂1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的.规1定。

3.0.重2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重3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

煤地道及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厂4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厂5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

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消6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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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厂7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

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消8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消.防1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

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消.防2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0

3.0.汽9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0

当其间距小于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点1火0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宜0单.独1布置。

3.0.1宜0布.置2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

较高的边缘地带。

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

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高的实体围墙。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

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总容量小于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

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制1氢1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

《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厂1区2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的1规2定。

3.0.高1层3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规定的基础上增加m

3.0.火1灾4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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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之间 的间距不宜小于。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主1厂房的安全疏散

4.1主.厂1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

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 主.厂2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0 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疏

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

4.1主.厂5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

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8坡度不应大于5

单机容量为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

封闭楼梯间。

4.1.主7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 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0

4.其2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2多.层1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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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不应小于8坡度不应大于5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 主2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时,中间应加

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5

4.2.当4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卸5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运6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时,,

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其7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建3筑构造

4.3. .厂1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

4.4. 主2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在楼梯周围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5. 主3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0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

4.6. 变4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

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7. 主5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

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4.3.主6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4.3.蓄7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

启的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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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气机房侧墙外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内的汽机房

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气机房侧墙外〜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9

4.3.电9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

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当1管0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当1柴1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

单独出口。

4.3.运1送2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

措施,其耐火根据不应小于h

4.3.材1料3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发电厂工艺系统 5.运1煤系统

5.1.贮1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贮2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煤堆之间应留有〜的距离。

5.、.2煤.场2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2按.不3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2应.设4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卸3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斗.壁1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壁.面与2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料口部位为等载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5.1.3按.煤3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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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运4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5.1.装5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 5.1.对6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

5.1.运7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5.1.运8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1.运9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

施。

5.1.燃1用0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

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级4

5.1.运1煤2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5.1.

对1贮3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

下列防火措施:

5.1.1 5.1.2

温3度.监1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 防3爆.门2和通风设施。

5.锅2炉煤粉系统

5.2原.煤1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原.煤1仓和煤粉仓的斗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条.的3规定。

5.2.1对.金2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

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注:严寒地区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温度低于-1℃5或全年的冻融循环次数不低于50次。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应按承受的爆炸内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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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煤.粉4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位置和灭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5.2.煤2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煤.粉1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 5.2.2除.必2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5.2. 煤3粉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

不燃烧材料。

5.2. 磨4制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

5.3. 锅5炉及煤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网眼或栅格钢板制作。位于煤粉

系统、炉膛及烟道外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5.4. 煤6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作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5.2. 除7无烟煤外的所有煤种,煤粉系统应设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固定灭火设

施。

5.2.磨8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5.2的.规8定;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

吹式系统,分离器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宜为〜℃。

5.2.磨9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

定。

5.2.采1有0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

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

5.点3火及助燃油系统

5.3锅.炉1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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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5.3.从2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5.3.加3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当高度超过时,宜设置固定式喷水冷却装置。

5.3.储5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5.3. 油6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各设置一道防火阀。

丙类流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防火阀。

5.3. 油7罐的进宜从油罐的下部接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

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5.3. 当8管道穿过防火堤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5.3. 容9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泵与油罐之间的回道上。 5.3.

油1管0道宜架空敷设。当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道应布置

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5.3. 油1管1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

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

5.3. 5.3.

燃1烧2器油接口与固定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在1每3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5.3.油1系4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油1系5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

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汽4轮发电机

5.4. .轮1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汽.轮1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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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汽.轮2机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底层靠外墙一侧。 5.4.1在.汽3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道的设计,应

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5.4.1压.力4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

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

装置。

5.4.1油.管6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或将其布置在蒸气管道的下方。

5.4.1在.油7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并应设置排道,

将漏油引至安全处。

5.4.1在.油8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

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做保护层。

5.4.1油.管9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或橡胶垫料。 5.4.1在.油1箱0的事故排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中一个应靠近油箱布置,另

一个应距油箱以外布置,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可到达。

5.4.1油.管1道1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调节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倍; 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 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

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品。

5.4. 发2电机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汽.机1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5.4.2发.电2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

外部的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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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5.4.2与.发3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5.4.2氢.管4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设施。

5.辅5助设备

5.5在.电1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5.5. 柴2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柴.油1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 5.5.2柴.油2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5.5.2柴.油3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

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

5.变6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5.6屋.外1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0条.及9第3.0.条1的2规定。

油量为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的

规定。

当油量为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 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m

油量为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

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

防火隔板。

及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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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内;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量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屋外单台油量为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容纳油量的量0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卵石直径宜为〜

m

5屋电7缆及电缆敷设

5屋7在屋通1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用电

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h

5.7.在2电缆隧道或重要回路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单机容量为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单机容量为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

划分处;

5.7.2公.用3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5.7.2通.向4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的入口处和厂区围墙处;

电缆沟内每间距处。

5.7.防3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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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7.主4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单机容量为及以上时,不应超过台机组的电缆; 单机容量为、时,不宜超过台机组的电缆; 单机容量为以下时,不宜超过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沟.7.对沟直流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沟.7.对6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接头两侧各〜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

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 沟.7.靠8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对明敷的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单机容量大于的发电厂,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

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5.7.9充.油2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5.7.在1电0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路穿越。

5.8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机组以下的发电厂应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

在〜机组的发电厂的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的电缆交叉密集处、电缆竖井及屋

内配电装置处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移动式灭火器具。

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报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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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8在3每在台1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

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火灾探测区域。

5在8在3网在络2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

电缆夹层火灾探测区域。

5在8在3运在煤3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及运煤栈

桥火灾探测区域。

5在8在点3火在油4罐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油罐火灾探测区域。

5在8在火4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发电厂安装部位的特点采用不同类型的感烟、感温及

火焰探测器。

单台容量机组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应符合表5在8的在规5定。其灭火设施宜采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运煤系统应设置水幕),并采用自动报警的报警方式。

单台容量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

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应符合表5在8的在规6定。

厂区内升压站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及水喷雾

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

5.8.水8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的最小安全净距宜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6.一1般规定

6.1发.电1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

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机组及以

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的给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

6.1.当3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在任何

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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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水柱。

6.1.厂4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

水量之和计算。

6.厂2区室外消防给水

6.2厂.区1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6.2.发2电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建.(构1)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的.规2定。

6.2.2点.火2油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贮煤场的总贮量为〜时,消防用水量应为;总贮量大

于时,消防用水量应为。

注:①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2.2水.喷4雾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

6.2.消3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6.2.室4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有关规定。

6.2.生5活、消防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或的消防给水系统,当给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

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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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室3内消防给水

6.3在.建1(构)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6.3.1主.厂1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间层;电梯前

室各层平台和集中控制楼楼梯间等。

6.3.1运.煤2建筑系统;材料库各层;修配厂;生产、行政办公楼各层。 1.1

.1其.他3建(构)筑物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3

.室2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

但不应小于表6.3的.规2定。

注: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6.室4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4

室.内1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内消火栓超过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时,室内消防给水管

道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与室外管网连接的进水管道,每条应按满足全部用水量设计。

6.4.1主.厂2房室内消防竖管应在底层或运转层由水平干管构成环状,管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0 6.4.1

室.内3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层中

不应超过5个。发电厂主厂房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3条竖管时,可按关闭

2条设计。 6.4.2

消.防4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仍能供

全部消防用水量。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合并的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6.4.1室.内5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当设计有困难时,

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6.4. 室2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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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室.内1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室内消火栓栓口外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当超过时,应

采用分压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

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6.4.2室.内4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发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0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0

6.4.2主.厂5房内消火栓,在消防系统为高压系统时,应在底层及运转层上的消火栓处或

主要通道入口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6.4.2主.厂6房的顶层最高处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6.4. 高3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4.3设.在1建(构)筑物的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

消防水箱应储存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时,可采用;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

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时,可采用。

6.4.3消.防3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4.3火.灾4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6.4.采4用高压供水装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6.固5定灭火装置

及以上的油罐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

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以下的油罐应符合 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5. 水2喷雾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强度和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

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5.固3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卤代烷121灭1火系统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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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卤代烷130灭1火系统设计规范》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消6防水泵房

6.6. .防1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6.一2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

全部用水量。

高压消防和生活、消防合并的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的吸水管。

6.6.消3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6.6. 消4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

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6.6.消5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

程。

高压消防系统宜设置稳压泵。

6.6.消6防水泵房应设置与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6.消7防车

6.7消.防1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机容量为及以上机组: 总容量大于时不少于辆; 总容量为〜时为辆;

(3总)容量小于

时为辆。

单机容量为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不能到

达火场时为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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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设2有消防车的发电厂,应设置消防车库。

6.消8防排水

6.8消.防1排水、电梯井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6.8. 变2压器、油系统等设施

的消防排水,除应按消防流量设计外,在排水设施上应设置油水分隔装置。

7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采1暖

7.1运.煤1建筑采暖,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 7.1蓄.电2池室、制氢站、油泵房、油处理室、乙炔站、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

(构)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1蓄.电3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焊接排管散热器,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

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7.1采.暖4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间。 7.1室.内5采暖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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