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是交通部确定的公路勘察设计示范
工程和科技示范工程。为了加强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某工程房建工程保质保量按计划完工,除执行建管处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某工程工程建设质量目标是全场工程合格率为100℅,质量方针是科学管理创优质工程,科技领先建精品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目标是在竣工验收时质量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高质量等级的优良工程标准,监理工程师将依据合同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二、本项目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任何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或工序都必须进行返工,任何质量责任人都必须接受建管处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
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各负其责、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四、本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制,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监理单位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所监理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理机构应由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组成,分工负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日常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责任制。
施工单位对其实施的建筑行为和提供的建筑成果负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对经手的建筑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对其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度和勘察、设计档案,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勘察文件的结论应当评价准确、数据真实可靠,设计文件应
当符合规定的设计要求。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图纸会审,负责设计技术交底;参加建筑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含隐蔽工程)和竣工的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关技术处理方案。
对采用新技术和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承包建筑工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违反施工程序,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及时向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 项目经理和负责施工、预算、质量、安全、材料等专业管理人员,须经建筑专业知识、建筑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必须制止,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资料必须由取得监理工
程师资格的人员签字认可,签字人应当对签署的质量验收资料负责。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款项,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管理
1、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开工前由总监办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详细列出各质量控制点的名称或控制内容、检验标准及方法,下发施工单位执行,实施质量监控。总监办根据质量控制点安排监理人员旁站,建管处和总监办抽查。
2、 施工前由承包人应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提出质量保证措施,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由总监办审批,承包人严格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驻地办负责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控制、检查。建管处和总监办将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邀请专家检查和厅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凡是列为控制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规定的关键工序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提前通知驻地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见证和对其施工过程进行旁站,驻地监理工程师通知筹建处项目工程师和总监办专业工程师到场进行抽查监督。承包人不提前通知驻地监理工程师,擅自施工,将不予计量。
3、工程的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施工实行专项管理。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作业指导书由承包人编写,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批准。作业指导书是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
4、成品保护。承包人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成品保护措施,对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要有专人负责,承包人对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负总责。出现成品损坏或丢失的,承包人必须在7日内修复完好,不得推诿。否则,建管处将视承包人违约,将依情况给以相应的违约处罚,特殊情况下,建管处有权将此部分的修复工作交与第三方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章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和赔偿
第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交付建筑工程时,应提供建筑工程使用和维护的说明书,并明确保修范围和期限。
第二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实行保修,其保修费用和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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