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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函〔2009〕321 号

来源:欧得旅游网


宜府办函〔2009〕32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翠屏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宜宾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宜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翠屏区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和通行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市场的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运营的管理。翠屏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的管理。

第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GB12995-2006国家标准,且排量不超过50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车辆外廓尺寸不大于2000mm×1000mm×1200mm(长×宽×高)的轻便机动轮椅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核载一人,除驾车人座位外不得加装后座。 第六条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提交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同时提交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和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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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申请登记的下肢残疾人其上肢功能应健全,且无其他生理缺陷或智力障碍。

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限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车身明显部位喷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标志;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主要技术参数;

(四)出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八条 对上肢不健全,有其他生理缺陷或智力障碍的,以及排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廓尺寸不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国家标准,不符合准载人数的机动轮椅车,不予登记。

第九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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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号牌、行驶证以及受让人相关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符合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二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驾驶经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限于下肢残疾的车辆所有人本人驾驶,不得转借他人驾驶。

第十五条 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改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提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速度。

第十七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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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要停车的,应当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点临时停放,严禁在机动车临时停车点和距路口50米、公交车站30米的范围内停车;

(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作为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工具,不得从事运营。

第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应当每两年到原登记机关进行车辆检验和行驶证审验。

第十九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最长使用年限为八年。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报废和办理注销登记参照机动车报废和办理注销登记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工商行政、城管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规划建设、工商行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依法查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通违法、非法运营、拼装改装和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 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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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交通 残疾人 机动轮椅车△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宜宾军分区。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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