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广货币工作职责,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广货币工作,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广货币工作的指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广货币工作有序积极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没收、鉴别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而令?2021?第4号公布),制订本提示。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提示所表示货币就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售的人民币,包含纸币和硬币。 本指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分担的全面推广货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全面推广货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截住、没收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假币; (三)做好货币现钞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和升级,防止假币误收误付; (四)积极开展全面推广货币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刘书成辨假的能 -3- 力;
(五)确保现金从业人员学习并具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六)及时向机关提供假币案件线索,配合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选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属机构及网点全面推广货币工作的部署、指导与全面落实。 第二章日常防范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从“分级负责管理、责任至人”的原则,创建健全现金业务操作方式流程。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付出的货币进行全额清分,防止误收误付假币。 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全程监控货币结算、货币清点整理、自助式设备加钞、清机等业务。
监控资料应清晰完整,监控资料存储时间应满足检查管理需要。 第九条对结算过程中机具报警的钞票,应当展开人工最终辨别。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反假货币服务设施,在营业网点配备以下资料和设备: (一)本单位及当地货币举报电话号码; -4-
(二)合乎质量标准的点验钞机;(三)货币宣传资料。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涉假币投诉,并记录备案。 第三章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反假货币业务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提高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业务素质,满足反假货币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柜面货币结算人员、清分复点人员和适当的货币管理人员列入全面推广货币业务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业务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假币识别技能培训。 理论培训包含货币的基础常识、防伪技术和防伪手段,假币的制作手法、制作特点和识别方法,全面推广货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推广货币工作机制和工作形势等。 假币识别技能培训包括识别假币和辨别伪造、变造特征。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柜面货币收付人员、清分复点人员和相应的货币管理人员参加并通过反假货币业务考试;考试轮训周期为3年。
在新版货币发售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必须 -5-
谋非培训和考核,搞好新版货币发售服务设施工作。 第四章收缴鉴定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假币没收义务,规范假币没收和鉴别犯罪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包括柜面收缴假币和清分收缴假币。
柜面没收假币就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柜台办理现金业务时辨认出假币展开没收的犯罪行为。
清分收缴假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处理中心清分复点现金时发现假币进行收缴的行为。
第十银行业金融机构柜面没收假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没收、鉴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清分收缴假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予以收缴; (二)假币放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追封,封口处盖章“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没收人、核查人名章等; (三)填制《假币收缴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创建《假币没收代看管备案 -6-
簿》,假币实物入库(柜、箱)专人管理,保证账实吻合。 收缴的假币应录入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付假币实物展开整理分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解缴假币。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授权,可办理货币真伪鉴定业务。 办理货币真假鉴别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有如下条件:(一)具备2名以上、专门从事现金业务工作2年以上,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货币真假鉴别专业人员;
(二)配备货币分析鉴别仪器;(三)具有固定的货币鉴定场所。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没收、鉴别管理办法》,立案货币持有人的货币真假鉴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保存《假币收缴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5年。 第五章假币监测
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机关指导下建立假币监测反应工作机制,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选择辖区内专业市场分散、 -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