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7]33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7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并就做好2017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全面贯彻立法法 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以服务改革发展、推进城市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为重点,充分发挥制度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释放新经济发展活力,为我市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提供 1 / 2
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工作保障,严格执行《宜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加强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努力提升起草文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起草工作,及时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依照法律和政策要求,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对重点文件起草工作可根据需要提前介入,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要切实维护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明确要求等特殊原因需要新增文件制定计划的,须由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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