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工作泛指从事与兽医职业有关的工作,一般与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及动物福利有关 兽医工作可能是技术性的,也可能是管理性的或经营性的
兽医工作既可能限定在某个特定范围,也可能涉及跨行业的广阔范围 2 简述兽医法规概念和表现形式。
兽医法规是指除外的所有有关兽医地位及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表现形式:1)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行规:专指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常见的有:条例、细则、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如《兽药管理条例》 ;
3)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江苏省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4)行政规章:包括各部、委、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定的“地方规章”等。
如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法规的组成部分。 如WTO《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3 简述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 4 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指向管理相对利的内容和性质,还可以把上述几种行政处罚划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
5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也称为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适用听证程序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均应适用一般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并不等于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其中有一部分案件或者部分程序也可以适用一般程序的规定。
6 简述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救济性、自我监督性及街接性等特征。 7 简述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在诉讼中活动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适用对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涉及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及动物防疫。
2 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防疫的概念。
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
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动物疫病:为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指具有传播扩散特点的动物疫病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动物疫病。 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等方面内容。
3 动物疫病的分类
《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3类。
1一类疫病 是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2二类疫病 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3三类疫病 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曾将动物疫病分为A 、B两大类,A类15种、B类67种。但
新版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已取消A、B类的划分,而将改称为必须通报的疫病。 4、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城市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和武装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和武装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按照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5、强制免疫计划与实施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批准后执行,并报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城市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6、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7、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8、动物疫情的认定、报告、通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9、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控制
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同级对疫区实行封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扑灭措施,并通报毗邻地区。
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动物进入,加强对人员运输工具等物品的性措施。 疫区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决定实施封锁。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扑灭 隔离
将疫病感染动物、疑似感染动物和病原携带动物与健康动物在空间上隔开,并采取必要措施切断传染途径,以杜绝疫病继续扩散。
将全部动物分为患病动物群、可疑感染群和假定健康群,分别进行隔离处理。 患病动物群:
一般在一个圈舍内发病率较高,应采取就地隔离的办法。隔离动物一般要远离正常动物,消毒处理方便,不易扩散病源,并处于养殖下风口的密闭房舍内饲养。内外环境经常消毒,用具、饲料消毒,尸体、粪便消毒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
可疑感染群
应在固定场所饲养,活动,注意观察,进行紧急接种或预防投药,并及时隔离患病动物。 假定健康群
这类动物要与发病动物和可疑感染动物严格隔离饲养,并进行紧急预防接种,严防疫情传入。
外引动物隔离:外引动物混群之前至少隔离观察3周,隔离期间应对引进动物定期进行相关疫病检测和临床观察,检出染疫动物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其污染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封锁
为切断传播途径,禁止人、动物、车辆及其它可能携带病原体的动物在疫区与其周围区间出入,其目的是阻止疫病向周围地区传播。
为切断传播途径,禁止人、动物、车辆及其它可能携带病原体的动物在疫区与其周围区间出入,其目的是阻止疫病向周围地区传播。 解除封锁
当疫区内最后一个病例被扑杀后,通过实验室检测或临床观察,在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未再有新的感染或发病动物时,经彻底消毒和终末消毒,兽医行政部门的验收合格,原发布封锁令的部门宣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10、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部门和实施人员。
法定的动物检疫机构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实施人员是动物检疫员
1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般条件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特殊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12、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部门。
县级以上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3、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目录。
一类动物疫病(17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7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9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牛病(8种):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病、牛梨形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猪病(12种):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
马病(5种):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18种):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禽伤寒、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兔病(4种):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蜜蜂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
甲壳类病(6种):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动物疫病(63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8种):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牛病(5种):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绵羊和山羊病(6种):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马病(5种):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猪病(4种):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禽病(4种):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 蚕、蜂病(7种):蚕型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7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
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14、人畜共患病目录。
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Ⅱ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 : H7)、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5、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 应当申报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
第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 动物检疫的种类。
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3、动物检疫的监督管理主体。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境动物检疫
1、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
(1)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明确的检疫对象名录,大多遵循OIE疫病目录。
(2)我国进境检疫性动物疫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目录》中的对象;(3)出境检疫性疫病必须依照我国与进口国签订的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协定、议定书、协议及有关检疫要求而定,一般参照OIE的《国际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
2、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样品种类。
供检疫的样品包括动物、媒介昆虫、动物产品及种质材料类样品等四大类。 3、进出境检疫的种类。
(1)进境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的规定,引进动物如马、牛、羊、猪、禽类、犬、猫,动物产品以及胚胎、精液、受精卵等动物遗传物质时必须按规定履行入境检疫手续. 检疫工作完毕后,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出具《动物检疫证书》和相关单证,准许入境。
检出农业部颁布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检出《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它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检疫中发现有检疫名录以外的传染病、寄生虫病,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出境检疫包括出境动物检疫、出境动物产品检疫和出境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等其他检疫物的检疫。
4、进出境检疫的法定程序。
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法定程序一般包括检疫审批、检疫申报、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以及出证放行等5个环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1,重大动物疫情的概念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 条例的立法目的。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处置方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4重大动物疫情的管理原则和各级有关部门的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的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6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和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7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公布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8.重大动物疫病的病料采集制度。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9.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的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10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过程中,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2级),较大(3级)和一般(4级) 3. 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4.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
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和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报告。第十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1、 执业兽医的概念。
执业兽医是指通过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
2..执业兽医师与执业助理兽医师、官方兽医、乡村兽医的区别。
(1)执业兽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
(2)执业助理兽医师不能注册,只能进行备案,不能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可以在执业兽医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活动,经考试合格可以成为执业兽医师。 (3)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4)乡村兽医: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即可登记,符合条件的,到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并在登记的区域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免疫、去势、接产、人工受精、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 3.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
兽医相关学历是指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动物医学、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兽医、动物医学包括动物医学、兽医、兽药、动物卫生检疫、动物疫病防治等专业。畜牧兽医不包括畜牧专业
4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注册和备案制度。
注册: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动物保健、开具兽药处方、出具证明文件等活动。未经执业注册的,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备案。经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方可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备案:申请和备案材料: 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5执业兽医执业场所和执业权限的要求。
执业场所: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执业权限:
(1)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2)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3)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4)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
6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执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3)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4)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 疫情报告义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
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
治疗。
• 履行动物疫病防控义务: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1.动物诊疗的概念。
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2.国家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3.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般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特殊条件
(1)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3)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4.设立“动物医院”的条件。
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5.诊疗活动管理的制度。
(1)兽药使用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兼营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设置。
(3)病历、处方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4)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兽药管理法律制度
1、 新兽药研制的申请制度。
如果是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药等进行临床试验研究,只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是生物制品,则必须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任何临床试验研究,需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需要增加新的靶动物或新的适应症的兽药,也需要在进行临床试验前获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2.兽药的种类。
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新兽药研制的申请制度。
(1) 如果是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药等进行临床试验研究,只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 如果是生物制品,则必须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任何临床试验研究,需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3) 需要增加新的靶动物或新的适应症的兽药,也需要在进行临床试验前获得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4、新兽药的注册制度。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可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
针对生物制品要求额外提供材料,同时还要求菌(毒、虫)种、细胞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针对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还必须提供关于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兽药残留试验资料。
5、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与所生产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b.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和设施;
c.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d.完善的兽药生产管理制度;
e.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f.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6、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具体要求。
a.兽药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b.并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c.兽药生产企业在申报兽药产品时就要连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样张,一同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更改,违反者,将受处罚。 兽药的说明书包含:有关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学信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兽药名称、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有效期限、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7、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营兽药必须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具备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8 兽药广告的有关规定。
a.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b.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c.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
d.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公众负责,不允许有欺骗、夸大情况。 9 我国禁止进口的兽药。
a主要包括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 b.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c.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兽药;
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10、假兽药的概念。
a.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b.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11、劣兽药的概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a.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b.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c.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d.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12、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序号 1 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 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禁止用途 所有用途 禁用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2 3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所有用途 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Acetate及制剂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双甲脒Amitraz 酒石酸锑钾Antimonypotassiumtartrate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孔雀石绿Malachitegreen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sodium 各种汞制剂 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所有用途 所有用途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所有食品动物 水生食品动物 杀虫剂、清塘剂 水生食品动物 杀虫剂 杀虫剂 杀虫剂 杀虫剂 杀虫剂 抗菌、杀虫剂 杀螺剂 杀虫剂 水生食品动物 水生食品动物 水生食品动物 水生食品动物 水生食品动物 水生食品动物 水生食品动物 动物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 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0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 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1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0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 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1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13、特殊兽药的管理制度。
所谓特殊药品是指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
a.兽医使用的都是人用药品。
b.国家对人用的品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c.药品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4、停药期规定。
休药期是指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最高留限量,最后一次使用兽药到动物屠宰上市或其产品(蛋、奶)许可用作为人的食品前的一段时间。
休药期的制订是以特定剂型、在推荐的使用剂量下,通过测定组织中的残留来确定的。 1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号)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酴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巴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 Valc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m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 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 C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酷蛋白(Iodinated 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 phenylpro 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二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31、艾司(Estazolam)。 32、甲丙氨脂(Mcprobamate)。 33、咪达(Midazolam)。 34、硝西泮(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Oxazcpam)。 36、匹莫林(Pemoline)。 37、(Triazolam)。 38、唑吡旦(Z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分,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16、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概念。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中包括以下四方面 :
a.处方药的标签或说明书的印制应印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印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 b.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说明书应印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经营企业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处方药管理办法。
c.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d.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有义务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7、兽用生物制品的概念。
兽医生物制品是根据免疫学原理,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及其代谢产物或免疫应答产物制备的一类物质,专供相应的疫病诊断、治疗或预防之用。
18、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十五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19、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采购制度。
第五条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采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20、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禁止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规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十三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十六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1、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a.病原微生物的概念。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b.实验活动的概念。
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1、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口蹄疫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猪水泡病病毒、非洲猪瘟病毒、非洲马瘟病毒、牛瘟病毒、小反刍兽疫病毒、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丝状原体、牛海绵状脑病病原、痒病病原
第二类: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猪瘟病毒、鸡新城疫病毒、狂犬病病毒、绵羊痘/山羊痘病毒、蓝舌病病毒、兔病毒性出血症病毒、炭疽芽孢杆菌、布氏杆菌。
第三类: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低致病性流感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破伤风梭菌、气肿疽梭菌、结核分支杆菌
第四类: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概念。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和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3、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级。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三级、四级实验室的设立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b.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c.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5、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依法从事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以及菌(毒)种保藏等活动; b.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c.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
d.从事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具备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受 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实验室工程质量经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到现场核实和评估。农业部自收到专家评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在届满6个月前,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6、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a.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b.实验活动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7、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制度。
a.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b.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
c.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d.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e.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8、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途径的要求。
a.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
b.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
c.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b.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c.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a.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b.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a.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取得主管批准外,还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b.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c.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
承运单位应当凭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
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9.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的条件。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10、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要求。
a.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b.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c.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d.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e.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取得主管批准外,还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f.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1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专人护送要求。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2、禁止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要求。
a.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b.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c.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13、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内包装具体要求。 内包装:
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 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
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
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
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1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外包装具体要求。 外包装:
a.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b.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 15冻干样本的包装要求。
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者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 16、液体或者固体样本的包装要求。
a.在环境温度或者较高温度下运输的样本:只能用玻璃、金属或者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向容器中罐装液体时须保留足够的剩余空间,同时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者金属卷边封口。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
b.在制冷或者冷冻条件下运输的样本:冰、干冰或者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或者按照规定放在由一个或者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件中。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者干冰消耗掉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排出二氧化碳气体;如果使用冷冻剂,主容器和辅助包装必须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应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17.民用航空局关于运输动物菌毒种、样本、病料等的一般要求。
a.作为货物运输: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必须作为货物进行航空运输,禁止随身携带或作为托运行李或邮件进行运输。
b.包装合格: 菌毒种和样本及动物病料的航空运输需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 )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 Doc 9284 AN/905)的要求以及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或附有进口包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的有关证明文件。
1、SPS协议的主要内容。
SPS协议有14条42款及3个附件,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
这14条包括:总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协调性、等同性、危险评估以及合理的卫生域植物检疫保护程度的测定、顺应当地情况、透明度、控制和检验及认可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区别处理、磋商与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
3个附件分别是:定义、透明度条例的颁布、控制和检验及认可程序。 2.OIE的主要任务及发展目标。
a.实现动物疫情的透明化
b.收集、分析和发布兽医科学技术信息 c.为动物疫病控制和国际合作提供专门支持 d.保护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的安全 e.促进各国兽医立法和改善兽医服务资源 f.促进动物源食品安全,科学改善动物福利
3.OIE制定的主要国际标准。 《国际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和《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
4.OIE必须通报动物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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